警察是半军事化管理,警察的敬礼是参照军礼的标准来执行的。
下面是具体规定:
第五章 礼节
第一节 军队内部的礼节
第七十二条 为体现军队内部的团结友爱和互相尊重,军人必须有礼节。
第七十三条 军人敬礼分为举手礼、注目礼和举枪礼。着军服戴军帽或者不戴军帽,通常行举手礼。携带武器装备不便行举手礼时,可以行注目礼。举枪礼仅限于执行阅兵和仪仗任务时使用。
第七十四条 军人之间通常称职务,或者姓加职务,或者职务加同志。首长和上级对部属和下级以及同级间的称呼,可以称姓名或者姓名加同志;下级对上级,可以称首长或者首长加同志。在公共场所和不知道对方职务时,可以称军衔加同志或者同志。
军人听到首长和上级呼唤自己时,应当立即答"到"。回答首长问话时,应当自行立正。领受首长口述命令、指示后,应当回答"是"。
第七十五条 军人在下列时机和场合的礼节:
(一)每天第一次遇见首长或者上级时,应当敬礼,首长、上级应当还礼。
(二)军人进见首长时,在进入首长室内前,应当喊"报告"或者敲门,得到允许后方可以进入并向首长敬礼;进入同级或者其他人员室内前,应当敲门,经允许后方可以进入。
(三)同级因事接触时通常互相敬礼。
(四)在室内,首长或者上级来到时,应当自行起立。
(五)营门卫兵对出入营门的分队、首长和上级应当敬礼,分队带队指挥员、首长和上级应当还礼。
(六)卫兵交接班时,应当互相敬礼。
第七十六条 军人不敬礼的时机和场合:
(一)在实验室、机房、厨房、病房、诊室等处进行工作时。
(二)正在操作兵器和位于射击、驾驶位置时。
(三)进行文体活动和体力劳动时。
(四)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
(五)在浴室、理发室、餐厅、商店时。
(六)着便服时。
(七)其他不便于敬礼的时机和场合。
第七十七条 分队在下列时机和场合的礼节:
(一)分队在行进间相遇,由带队指挥员互相敬礼;遇见首长和上级,由带队指挥员敬礼。
(二)分队在停止间,当上级首长来到时,带队指挥员向分队发出"立正" 口令,尔后向首长敬礼和报告(报告词示例见附录四);当上级首长两人以上到场时,应当向职务最高的首长敬礼和报告;当职务相当的首长先有一人在场,对后到的首长只由本分队在场职务最高者向其敬礼和报告。
(三)未列队的分队,不论在室内室外,当上级首长来到时,由在场职务最高者或者先见者发出"立正"口令(当人员处于坐姿时,应当先发出"起立"口令),并由在场职务最高者向首长敬礼和报告。
第七十八条 分队不敬礼的时机和场合:
(一)在就餐、文体活动和体力劳动时(集体学唱歌曲时除外)。
(二)在演习、实弹射击中和行军休息时。
(三)在修理间、飞机库(场)、船坞(码头)、车场、炮场、机械场等处进行作业时。
(四)其他不便于敬礼的时机和场合。
第二节 军人和部队(分队)对军外人员的礼节
第七十九条 军人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人民群众和外宾接触时,应当讲文明,有礼貌。
(一)进见和遇见党和国家领导人时,应当敬礼。
(二)与地方党政机关领导人员接触时,对比自己职位高的应当敬礼。
(三)遇见军队首长陪同的来队外宾时,对比自己职位或者军衔高的应当敬礼。
(四)参加外事活动与外宾接触时,对比自己职位或者军衔高的应当敬礼。
第八十条 分队遇见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有军队首长陪同的外宾和地方党政机关负责同志的礼节,按照本条令第七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 本条令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同样适用对军外人员的礼节。
第三节 其他时机和场合的礼节
第八十二条 升国旗时,列队军人应当自行立正,行注目礼,位于指挥位置的军官、文职干部,行举手礼;单个活动的军人,应当自行立正,着军服时行举手礼,着便服时行注目礼。奏唱国歌时,应当自行立正。
第八十三条 迎送军旗时的礼节,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四条 舰(船)艇上的礼节,按照有关条令、条例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