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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明天普法先行征文

关爱明天普法先行征文

普法是中国人民必须要理解的法律。这种法是法律中最简便的一种。下面是小编整理关爱明天普法先行征文,欢迎大家参考!

  【关爱明天普法先行征文1】

从1986年开始,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决定开展全民普法教育工作,迄今25年。从一五到五五普法,自上而下由政府主导的普法“运动”让法治理念春风化雨般的浸润到公民心里,推动着社会民主、法治的进程。已到五五普法收官阶段,又临六五起步谋划之时,有必要对六五普法做一下深入思考。

一、从制度变迁的角度看六五普法的必要性

所谓制度变迁,是指制度创立、变更及随着时间变化而被打破的方式。经济学家诺斯认为,制度变迁是一个制度不均衡时追求潜在获利机会的自发交替行为。制度变迁过程既可以由政府引入法律、政策和命令强制进行,也可以由个人或自愿团体为响应获利机会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即国家在追求租金最大化目标下通过政策法令实施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和人们在制度不均衡时追求潜在获利机会的诱致性制度变迁两种类型。强制性制度变迁是以政府(包括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为主体、自上而下、具有激进性质的制度变迁类型。由于政府制度安排的力量比较大,因此,制度出台的时间短、制度实施时推动力度大,政府的权威能保证制度安排较好的运行。但是,这种制度变迁方式不是相关利益主体通过重复博弈形成的,“决策者或影响决策的利益集团会利用制度供给的机会为自身牟利”,信息不对称下的“搭便车”行为不可避免。另外,政府的制度安排基于经验而有可能不是根据现实的需要,不适应制度环境而出现低效率的现象不可避免。诱致性制度变迁是以微观经济行为主体(如农民、居民、企业等)为主体、自下而上进行的一种制度变迁类型。在这种制度变迁过程中,处于基层的行为主体因为发现潜在获利机会而先有制度需求,然后自下而上产生对制度的需求或认可,直至影响决策者安排更好的制度。所以,诱致性制度变迁具有边际革命和增量调整性质,是一种渐进的、不断分摊改革成本的演进过程。

很明显,从一五到五五普法,是典型的以政府为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既然是强制性制度变迁,当然也避免不了带有其自身缺陷。一是信息不对称下的“搭便车”行为不可避免。如部分地方普法办强制摊派普法教材等,以普法的名义进行强制交易这种违法行为,增加了单位成本,导致了群众的反感,如此普法,难言成功;二是政府的制度安排欠缺成本收益的考量。往往出台迅速却缺乏足够调研与论证,不适应现实的需要。北京大学法学院朱苏力教授调查发现某省司法厅编印的“农村普法读本”,读本汇编的第一部法律是《宪法》,第二部竟然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他说:“这不仅让我和其他调查者感到震惊,我更感到一种良心上的极大谴责。我们怎能用这样的‘假冒伪劣’产品对待我们的父老乡亲?”三是普法的效益如何缺乏实证调查。评价一个政策的优劣存废,自然须观其效。但对于普法这样的精神普及,官方无法也很难提供更多的实证调查作为佐证。从普法成果看,大多是普法活动的量化数据,如举办法制讲座多少,印发普法读物多少,与媒体合作节目多少。不少地方发发宣传资料、挂挂宣传标语、搞一次广场咨询了事,存在普法“走过场”现象,普法的实效大打折扣。并且,水分颇多的普法“成绩”往往会以工作总结或会议材料以及名目繁多的锦旗、奖状等等,巧妙地转变为有关官员的政绩,活动的效益如何没有独立的第三方调查机构核实,只凭自身判断,这样的普法活动当然是低层次缺乏效率的。

自上而下的普法活动存在的问题难以否认,主导普法活动司法行政部门也清醒的认识到了这一点。2001年,时任司法部法制宣传司司长在全国“四五”普法宣传员培训研讨班上坦言,“四五”普法规划起草中遇到的首要问题便是“要不要制定第四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发现问题不代表完全否定普法工作的意义,强制性制度变迁固然有缺陷,却也有自身的优点,六五普法仍旧有其必要性。一是政府推动的力度大。在当今中国,广义的政府,包括人大、党委、行政机关、司法等仍旧掌控着社会上最多的资源。为了达致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宏伟目标,以政府为主导毫无疑问是最有力、最迅速的。二是普法确实取得了成效。经过25年普法,公民的法律意识有了很大提高,普法工作为推进依法治国功不可没。以往群众热议的民告官,如今已成常态。老百姓更多的学会用法律手段维护权益,当然也能尽量减少矛盾激化,避免极端行为的发生。三是新形势、新情况的要求。推进法治国家建设,构建和谐社会,有待于全体公民,特别是领导干部进一步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培养公民的现代法律意识非一日之功,须长期努力。

二、从传播学的角度看普法成效考评

现代传播学理论告诉我们,传播效果是有层级性的。我们在总结过往普法工作时,往往喜欢用印发了多少宣传资料、举办了多少讲座、开展了多少大型活动等数字来证明普法宣传效果。但是,无论是传播效果的理论还是传播实践的经验都表明,这些数字是说明不了传播效果的。因为,无论数字多少,如果受众没有读、没有看、没有听就不能算有效果;受众读了、看了、听了,但没有内化于心也不能算有了效果;受众读了、看了、听了也理解了,但如果没有外化于行还是不能算有了效果。可见,用以上数据作为指标来衡量、检测传播效果难以避免形式主义。传播效果有两级:首先,受传者的心理在传播信息作用前后如果发行生了变化,那么,传播就产生了第一级效果;如果变化了的心理还外化为行为作用于社会并引起了社会的变化,那么,传播就产生了第二级效果。这些心理变化以及以心理变化为中介所引起的社会变化如果与传播者的期望一致,就叫正效果;相反,叫负效果;变化为零,则叫无效果。

普法工作是党和政府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的重大决策,所需经费来源于财政税收,财政税收来源于每个公民和每个组织,当然需要有成本收益的考量。从成本收益来说,务必用最少的钱达到最好的效果。法律内化于公民心中是普法传播的第一级效果,外化于公民行动是更高层次的第二级效果。要达到理想效果,需要在国家普法规划到地方指导意见再到各部门各单位实施方案出台前,进行必要且足够的调研论证,最大限度的听取普法工作人员的意见,听取广大受众群体的意见。我们的政府逐渐由管制型向服务型转变,我们的普法工作也应逐渐摆脱强制灌输形式,向主动了解受众需求、主动提供法律信息、主动提供全程法律服务转变。

要逐步达到普法的理想目标,需要在六五普法规划中深入论证效果考评问题。不能完全依赖普法的工作部门“自卖自夸”,有必要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其中。包括考评的制度设计、考评的具体实施,完全可以考虑引入社会调查机构参与其中。独立的调查机构没有利害关系,可以抽取足够多的样本,得到比较精确的传播效果情况。如此,普法工作才能真正实现有压力有动力,才能尽量减少普法走过场的情况,实现普法工作的正效果。

三、新形势下看普法工作创新

要想六五普法达到很好的传播效果,需要考虑的因素有很多:信息时代、网络时代的影响;受众年龄层次的影响;社会节奏变化的影响等。面临新形势,我们需要摒弃大一统的灌输式、运动式普法形式,需要以现代信息手段进一步开拓新的普法载体,需要细分受众年龄、职业等实施普法的“精耕细作”,需要与时俱进及时调整普法形式。

一是进一步开拓新的普法载体。如运用手机载体普法,即将法制宣传内容,通过手机短信、彩信、彩铃等,使用户在第一时间通过手机阅读到相关法律知识。手机普法最大的特点在于快速和便捷,其优势主要表现在即时性,能够实现瞬间传递;方便性。信息完全可以存储在短信平台服务器上,一旦对方开机,信息就会自动发送,接受信息的一方既可以实时回应,也可以延迟回应,信息保存在手机中,方便随时查阅;互动性。手机不仅可以给用户发送他所需要的法律知识,更可达到及时跟踪、读者调查、反馈意见等多方面的功能,实现更广泛、更迅速的互动;针对性。可以分门别类、针对性普法,直接宣传到本人,实现法制宣传服务个性化。如针对公务员宣传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针对流动人口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还可以开拓网络新载体。网络媒体具有传播快、影响广、表现力强等诸多优势。目前,全国已有普法网站近200家,政府网站、新闻网站、各大门户网站都开办了法治网页、频道、专栏、专题,网络法制宣传教育蓬勃发展,法制宣传覆盖面大大提高。但是,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络许多新领域有待进一步拓展,使其成为普法工作的新阵地。如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将有关法制宣传内容群发QQ用户、QQ邮件和QQ群;建立法制宣传博客,明确专职人员负责审核、上传法律方面的博文,时时关注网民评论,并对网民的疑惑及时给予反馈解答,提高人气量。运用这一载体,针对性、周期性地向有关用户宣传法律法规。

二是实现“无差别”普法向“差异性”普法转变。依赖信息手段的进步,我们不必再像以往一样,不论普法对象差异,统一灌输同一内容的法律知识。完全可以实现根据不同对象,普及不同内容。对于普通民众,应从法律意识层面上下功夫,向其灌输宪法、刑法等与个人密切相关的基本法律,提升民众的法律心理和认知;对于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学习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熟练掌握和运用,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做秉公执法的表率;对于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重点宣传《公司法》、《劳动合同法》、《合同法》、《个人所得税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知识,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依法经营能力;对于青少年,要通过学习《宪法》、《义务教育法》、《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培养青少年的法律意识,用法律来规范自身的日常行为,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对于流动人口,要通过各种渠道向流动人口宣传《宪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相关法律知识。

三是探索市场化普法形式。从前述制度变迁的角度说,目前的普法工作基本上是强制性制度变迁,要想实现普法预期目标,加速法治进程,有必要吸引更多的主体参与,实现强制性与诱致性制度变迁结合。以政府主导的普法工作,投入了大量的人财物,却难以避免低效率的情况。同样的投入,可以探索引入市场主体竞争,政府通过招标方式购买服务,市场主体为利益诱导提供服务。囿于政府自身局限性,有可能同样的投入市场主体可以做到更好的普法效果。当然,引入市场主体的前提是:比政府开展工作更少的成本、更好的效果、完善且有效的考评机制、市场上有足够多且形成竞争的服务提供者。普法工作是政府为公民提供的一种公共服务,目前来看难以完全交给市场操作。但可以在部分项目、部分地区、部分阶段探索这一形式,比如可以从六五普法的实施方案制定开始就引入策划公司,在阶段考评时引入市场调查公司,甚至完全把某一年度的普法活动交给广告公司运营。惟有实现主体多元化,形成必要的竞争,普法工作才能逐步摆脱司法行政部门“单打独斗”的局面,形成多方合作共赢的良好局面。

  【关爱明天普法先行征文2】

文明城市,普法先行。全国文明城市是含金量很高的城市品牌,其中,“公正公平的法治环境”是其创建测评体系的七个基本指标之一。马鞍山市是2009年获得第二届“全国文明城市”荣誉称号的14个城市之一。近年来,通过以“法治马鞍山”创建活动为载体,我市政治安定、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良好的法制环境已然形成。目前,“五五”普法已接近尾声,“六五”普法即将开始,新一轮普法工作究竟要如何开展?“普法”如何扎根基层焕发出勃勃生命力?在城市社会管理的压力下,基层普法如何巩固提升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普法辐射效能如何得到全面提升?近期,结合我市开展的“巩固文明城市创建成果百日提升行动”,我们就这些问题组织力量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统一思想,清醒认识,伴随城市居民法治需求的提升,基层普法的发展现状已经影响和制约了城市文明的发展进程

“法治”与“德治”二者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法制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道德具有感召力和引导力,良好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形成、巩固和发展,既需要引导与培养,同时也离不开法律的规范与约束。实践证明,普法依法治理是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与提升城市文明环境的重要基础,凡是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抓得紧、抓得好的地方,治安形势相对也较稳定,城市文明环境也更良好。全国文明城市是我国城市的最高的荣誉,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实质上是在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推动城市发展。长期以来,我市一直把提升城市整体法治素质有机融入城市文明建设活动中去,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市与以德治市紧密结合起来,以法治手段推进文明城市建设,将法治活动与城市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各项事务融为一体,城市的法治化管理水平全面提升,使得“平安马鞍山”、“法治马鞍山”的社会品牌深入人心,为我们成功创建成为“全国文明城市”这块含金量更高的社会品牌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个城市真正要管好,必须依靠广大居民的积极配合和大力参与,而要达到这一点的根本途径是通过广泛持续的宣传,使人们意识到城市文明建设与自己的利益密切相关。基层普法工作,直接面对群众、直接和群众朝夕相处,基层普法工作一旦滞后,势必影响和制约城市文明建设步伐,现实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1、基层普法认识上存在较多误区,与城市的法治标准还有误差。一直以来,普法教育长期停留在“人治”状态,由于认识认识上的模糊乃至错误,使得主管部门难于有效配合、协调全社会的力量,全面、深入地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有的地方基层对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重视不够,普法工作往往“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一般性的号召安排多,工作落实差,实际工作中缺乏具体的措施,方法简单,工作成效不明显;对于法制建设在预防经济风险、预防社会矛盾中的作用认识不够,往往是发生问题后,才想到找法律服务,造成工作和处理具体问题的被动。

2、基层普法效果上存在明显失衡,与群众的法治需求还有差距。普法教育的形式目前更多的是沿用老的方法,往往侧重法律条文的灌输,忽视法律素质的养成,普法形式单调,缺乏生动性与活泼性,需要探索新的方法、新的形式,更新普法宣传载体,采用他们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普法工作,培养社会公众的法律思维,使法律真正进入民众的生活中去,而不是徒然增加群众的负担。基层很多普法活动缺乏针对性,只管普,不论吸收,只重普及率轻视效果,往往不分是什么法,针对的是什么对象,对所有的人都普及同样的法律,不论民众主体是否用得着,造成了普法资源的浪费、普法的效果大打折扣、普法的受众不满意。

3、基层普法建设上存在薄弱环节,与普法的现实需求还有距离。,基层人少工作量大,任务繁重,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是“小马拉大车”,经费紧张、形式单一、方法老套、难以得到社会认可和群众满意,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参与度、贡献率偏低,与形势对司法行政工作的需要不相适应,严重制约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如此恶性循环,发展很不平衡,往往只注重规划和计划的制定,对普法工作缺乏严格的监督、考核和验收机制,客观上造成了“名义上人人都管都抓,实际上人人都不管、都不真抓”的局面。

二、明确思路,开拓创新,不断致力于普法基层化、人本化和社会化,使普法宣传教育适应城市建设管理发展的需要

全民普法工作是一项关系国计民生而又艰巨博大的系统工程,非小获小胜就能改观,非一朝一夕就可奏效。前段时间,广东省对普法工作提出了“要大力推进普法基层化、人本化和社会化”的要求,强调要“积极拓展普法宣传的思路和手段”。具体内容没有亲见,但普法“基层化、人本化和社会化”的提法却深得二十五年来普法实践的精髓,可以在此进行深化和延伸:

1、结构上求突破,大力推进普法基层化,逐步构筑成一个上下联动、重心下移的“大普法”工作格局。“大普法”格局的“大”是指“全社会齐抓共管”,一般具有以下三个特征:“领导高度重视”、“部门协作配合”和“群众广泛参与”,“大普法”格局的“大”体现在其能形成强力辐射作用,即一个地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强大合力和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的工作态势,之所以会这样是因为它们始终围绕一个“中心”,即:“政府中心工作”。普法工作给人的印象一直以来较“虚”,我们要在服务政府中心工作过程中全面强化普法工作实效,只有做到普法重心下移、落实到基层、深入到各项重点工作第一线,上下联动,扎实具体地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活动,才能将普法工作逐渐融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总体脉络中。在基层和谐稳定格局中,无论是推进社区居民法制教育,还是引导企业管理者依法经营、抓好外来劳务工者的普法教育,都有其广阔的市场。

2、理念上讲创新,大力推进普法人本化,坚持树立起一种“创新、服务、双赢”的工作理念。如何让法制宣传教育充满生机和活力?怎样提高群众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只有通过更新工作理念、改善工作机制,通过不断推陈出新,创新工作载体、手段和形式,使普法教育的触角延伸到了社会生活各个层面,更易于群众了解和接受,让普法越来越贴近人们的生活,方便群众、服务群众,有效提高了普法宣传的感染力与渗透力,才能使法制宣传教育这一传统方式不断焕发出新的生机与活力。我们讲“服务”,不能局限于被动甚至疲于“应付”广大群众的需要,而是主动“出击”、变“被动”普法为“互动”学法,反过来“引导”群众公共秩序、公共利益方面的需求,努力找到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与党委政府的要求、与广大市民群众的需要三者之间的契合点,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赢,为发展经济服务、为改善民生服务、为保障民权服务,不断提升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地位与影响力。

3、认识上再升华,大力推进普法社会化,始终致力培育出一方“信仰法治权威、崇尚法治文明”的城市文化。现阶段各种矛盾凸显是不可回避的客观规律,仅靠“临事处理”已难以有效遏制矛盾的发生和蔓延,必须采取长效措施才能保持长治久安。这个长效机制之一就是通过普法,在全社会树立法律权威。这就需要将法律意识、法治精神、法治观念,不断融入干部群众的头脑中、体现在其日常行为中,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维护权益靠法”的良好社会风尚。这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公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的提高不是一蹴而就的。根据唯物主义认识论,公民的法律意识呈现为一种不断往复、螺旋式发展的运动过程。法制宣传教育的主要功能,就是通过经常性的法制宣传,使社会成员从认识到实践,从再认识到再实践,对法律知识与法律观念入心入脑,形成定势,使全社会都能够积极主动地遵守法律,按照法律规范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在发生违反法律的行为或后果时,能够主动而正确地承担法律责任。

三、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以基层普法的“三向延伸”为抓手,切实处理好加快发展、维护稳定与提升城市文明素质的关系

思路决定出路。按照“大力推进普法基层化、人本化和社会化”的思路,结合巩固提升文明城市创建成果的目标,基层普法要把法制宣传教育与时代脉搏、与人民群众的现实生活紧密结合在一起,以服务辖区的重大项目为重点,以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涉法问题为核心,以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为基础,积极打造文明诚信、平安和谐的法治城市、文明城市。

1、普法向“矛盾纠纷”延伸,双管齐下,在化解纠纷上用实劲。“哪里有矛盾纠纷,哪里就有普法”。大量的普法和调解的实践证明:大部分矛盾纠纷存在“涉法性”。人民调解的过程本身也是普法的过程,通过普法工作与人民调解工作相结合的方法,进一步开拓普法阵地,充分利用现有的人民调解网络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纠纷调解到哪里,普法就开展到哪里,在调解中普法,以普法促调解,普法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基础性作用也得到了有效发挥。而普法具有调解不具备的长效性、预防性、治本性的优势,要把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纳入法制化轨道,一方面,通过以“树立法律权威,维护社会稳定”为主题,在基层广泛开展“做个讲法治的现代公民”法制宣传活动,不断加大对宪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尽可能地抑制矛盾纠纷的萌动,引导市民通过合法方式表达合理诉求;另一方面,在调解中快速掌握矛盾纠纷的类型和动向,分析矛盾纠纷产生的根源,及时调整普法方向,通过发生在身边的人和事有针对性地开展普法,有的放矢,提高了普法的实效性。

2、普法向“重大项目”延伸,统筹兼顾,在促进发展上求实效。“哪里有重大项目,哪里就有普法”。基层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要注重用“法”来构建稳定和谐基层,坚持法律理论联系工作实际,学以致用,在决策过程中也按照法律的逻辑,来思考、分析、解决问题,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基层的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进行法制分析,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面对重点工程建设、拆违、维稳等各项中心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调整普法工作思路,强化知法守法教育,特别是牵涉征地拆迁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工程建设,加大普法维稳力度,采取“宣传、服务、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大力宣传规划法、土地法、建筑法、房地产管理法、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不断加深对政府决策的理解和认识,支持中心工作的开展,在树立维权意识的同时加强责任意识的培养,引导群众依法文明理事。

3、普法向“特殊人群”延伸,以人为本,在帮教育人上出实招。“哪里有特殊人群,哪里就有普法”。刑释解教人员和社区服刑人员等特殊人群是重新犯罪的高危群体。通过对目前服刑在教人员的调查,有70%是因为不懂法、30%是因为不信法而违法犯罪。对于特殊人群的犯罪行为,一味刚性的执法已经疲于应对。今年上半年,国内多个城市曾发生精神病人报复社会的行凶伤人案件,特殊人群的管理问题一时成为社会热点。以人为本的理念要求我们对每一个个体权利进行保护与尊重,特别对于社会的特殊人群、弱势人群。普法和医疗救助、心理咨询等等刚柔并济的综合性执法,越来越成为人们的共识。基层司法所发挥帮教育人职能,将法制宣传教育自始至终贯穿于刑释解教人员和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管理、谈话汇报等工作中,用润物细无声的普法方法,从细微之处入手,将法制宣传教育渗透到生活中的点点滴滴,潜移默化地增强了人们的法律意识,在帮助他们树立“违法必究”的意识的同时,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加强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社会治安、劳资纠纷、利益补偿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引导他们学法辨是非,知法明荣辱,用法止纷争,使他们能够做到学法守法用法,更好地融入社会,重塑文明守法的新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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