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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遭检方传唤,李在镕是否会增加罪名?

再遭检方传唤,李在镕是否会增加罪名?

去年,李在镕案随同朴槿惠和崔顺实案一起被大法院发回二审重审,其关注度一度盖过了朴槿惠。这是因为,李在镕在被二审判处缓刑当庭释放的情况下,由于大法院把行贿额增加了50亿韩元,李在镕很可能被重审法院重新判处实刑而入狱。

但是作为韩国财阀的“泰山北斗”,习惯了参与政治的三星集团,是无论如何不能接受被法院“任意宰割”的。在2019年8月29日大法院把案件发回重审的当天,三星官方发表声明,“对在总统要求下提供的捐款被认定为行贿表示遗憾。并恳请韩国社会在韩日贸易争端下帮助三星走出危机”。这份声明,不仅是在法庭外的公开“狡辩”,而且充满了浓浓的政治味。

三星依然是高高在上,不仅把责任推给了朴槿惠为法院设置障碍,而且还绑架了韩国的社会和经济。这似乎在等待保守派和进步派“惊心动魄”的博弈结果。

客观而言,韩国检方虽然在2015年就两家三星子公司合并案传唤李在镕,但是调查的方向似乎以行贿为主,即使法院以“行贿、挪用公款、向海外转移资产、隐匿犯罪收入和作伪证”为罪名进行审判,但仍然没有包括两家子公司在合并中除了行贿之外其内部还存在的什么违法行为。然而,在4月15日议会选举保守派大败仅仅过了21天,即5月6日,李在镕发表声明,就违法和违反道德行为向全国公开道歉,并表示三星掌门人不再由李家继承。

对于这份声明,李在镕可能有两个目的:一、既然李在镕宣布三星管理权不再传给子女,并表示早就有这个想法,说明行贿朴槿惠没有必要。这也是对重审法院的进一步回应;二、三星物产和第一毛织已经合并由李在镕继承,即使三星集团更换掌门人,但仍由李家控制,尤其合并后的企业。李在镕此举无非是“掩人耳目”而己。

但是,检方通过李在镕的声明,似乎看到了在起诉朴槿惠和李在镕贿赂案中处于“尴尬”的转机。因为,朴槿惠拒绝承认,李在镕说是“总统授意的”,使案件的起诉和审判出现了较大的争议。如果从三星物产和第一毛织入手,调查企业内部采取了种种“虚假”行为,那么就可以认定或者要求李在镕承认是通过对朴槿惠贿赂获得的。所以,检方怀疑三星在2015年的三星物产和第一毛织合并过程中,不惜会计造假造成贬值局面为李在镕接班营造有利环境,并在调查李在镕等集团高管的介入程度。

另外,2017年传唤李在镕时主要还是针对着朴槿惠,并由此上演了文在寅与保守派3年的政治斗争,做为文在寅、检方和法院,在如此政治气氛下,为了不触动财阀节外生枝,对李在镕案件并没有深追。现在随着保守派的大败,文在寅和检方法院便无所顾忌了,为了保证朴槿惠和李在镕贿赂罪名的坐实,检方便再次传唤了李在镕。

那么李在镕会增加罪名吗?这是极有可能的。文在寅一直要打破财阀垄断局面,尤其财阀和保守派结成的利益腐败阶层,而李在镕与朴槿惠案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财阀中极具代表性。

谢谢邀请,本人并不了解韩国的法律。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根据该款解释,人民法院可以改变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罪名,按审理认定的罪名判决,改变也包括增加。只要检察机关起诉了犯罪事实,即使在罪名上没有指控相应的罪名,审判机关在程序上保障了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的基础上,就可以增加罪名。

谢谢邀请,没有学过韩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李在镕这次是类似中国的申诉(三审)后发回重审,此前已经经过了一审,二审,申诉发回重审,在中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为发生生效判决的二审法院为重审法院,不知韩国是不是?另外,发回重审,检方会不会增加事实或罪名,即变更原起诉书指控事实,增加新的事实或罪名?如果可以增加并增加的,那李在镕当然会增加刑期。如果检方不增加新的犯罪事实或罪名,就原起诉事实重审,按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肯定不增加刑期。

不过,韩国会不会增加刑期,要看相应法律,韩国有《特定犯罪加重处罚法》,《特定经济犯罪加重处罚法》,李在镕所犯行贿,挪用公款,属于这两部法规定的犯罪,犯这两种特定的罪,上诉都可能被加刑,李明博一审判十五年有期徒刑,二审法院引用《特定犯罪加重处罚法》,加刑二年,变十七年。李在镕的犯罪行为是否达到了上述两部法律规定,不得而知,所以,不排除此案发回重审,李在镕被加刑的可能性。

这个问题我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只是韩国人每一上届总统总会被下届总统弹劾,自杀,判刑,也许是韩国的体制制度法规的缺憾,或是韩国人的心胸狭窄的体现。我们还是关心一下我国的两会吧

我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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