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遗嘱
所谓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2、遗嘱有什么法律特征?
(1)遗嘱是一种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遗嘱仅需遗嘱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无须对方有接受的意思。相对人是否接受不影响遗嘱的成立和效力,但遗嘱继承人是否接受继承决定遗嘱继承是否发生。
(2)遗嘱继承不适用代理制度。遗嘱具有人身性,故须由遗嘱人亲自设立,而不能由他人代为设立。
(3)遗嘱是在遗嘱人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遗嘱具有可撤回性,继承法第20条第1 款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遗嘱是一种死因法律行为,因而在遗嘱人死亡前不发生法律效力,只有遗嘱人死亡后才生效。
(4)遗嘱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若不符合法定的方式则不能发生法律效力。遗嘱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应以遗嘱设立时的情形为准。
3、遗嘱的形式有哪些?
按照继承法的规定,遗嘱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五种形式。其中以公证遗嘱的效力为最高。
(1)公证遗嘱是指经公证机关办理了公证的遗嘱。
(2)自书遗嘱即由立遗嘱人生前亲笔书写的遗嘱。自书遗嘱要注明年、月、日,并有立遗嘱人的亲笔签名。
(3)代书遗嘱是由立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
(4)录音遗嘱即以录音的形式立遗嘱。
口头遗嘱一般在危急情况下设立。
小编提醒:录音遗嘱制作完毕后,要将录音带封存,并在封面上由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然后,由立遗嘱人交给见证人保管。
录音遗嘱要必须在制作遗嘱的见证人和继承人都到场的情况下,当众启封。
设立口头遗嘱的,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4、遗嘱的内容是什么?
不管是何种形式的遗嘱,都应具备下列五项内容:
(1)遗产的名称和数量;
(2)遗嘱人或受遗赠人;
(3)遗产的分配方法和具体份额;
(4)明确某项遗产的用途和使用目的;
(5)遗嘱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