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算。这是渎职。其实换个思路想一想。这些士兵平时吃喝拉撒的费用,都是从哪儿来的?给这些士兵薪水,难道就是为了让他们逃跑投降?士兵的职责就是通过英勇战斗,来保护国家利益。如果临阵脱逃,就是逃避了他的职责。但是士兵也是人,所以士兵也有人权。因此,在全力战斗、尽完职责后,其生命仍然遭到威胁的时候,可以选择投降或者逃跑。这只是一种理论上的观点。在实际战争中,弱势一方,往往无法实践这个观点。当拼尽全力后仍然无法取胜的时候,除了用生命进行继续战斗之外,也没有什么好法子。
逃兵是绝对不允许的。投降有叛变投降和被迫投降之分,另外,还有诈降,叛变投降也是绝对不允许的,迫降视情而定,诈降属谋略术。
私自投降、逃跑当然是犯罪。很可能被督战队就地正法。
先说“逃跑”,如果没有接到转移或撤退的命令,私自撤出战斗,是不允许的,要受到军事法庭的审判。战场上的指挥官,如果根据战时实际情况(譬如损失惨重,无法再坚持战斗),作出撤出战斗的决定,一般要向上级汇报,请示同意后才能下令。如果情势危急或失去联系,需要保存有生力量而不危急大局,一般也是可行,但事后必须承担责任。再说“投降”,如果是失去战斗力而被俘,并且没有泄露军事秘密和叛变,那么也不被视作为军事犯罪。但如果是主动投敌,当然就应受到本方军事法庭的审判。
台湾士兵在大陆对台湾进行平叛时,投降、逃跑不是犯罪,而且反戈一击还会有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