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地下防水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二)在地下防水工程中,凡需交叉进行其它工程施工时,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对本规范为作规定的事项,尚应按现行的其它有关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执行。
(三)地下防水工程的构造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如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四)各种原材料,制品与配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并须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的规定、使用前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并应在施工过程中进行检验,作好记录。各种拌与物的配合成分与调制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参照本规范附录与有关技术标准通过试验确定。
(五)地下防水工程施工必须符合国务院颁布的《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与劳动部颁发的《关于防止沥青中毒的办法》以及其它有关安全防火的专门规定。
(一)竣工五方主体质量验收:施工单位先将竣工资料做好,先进行初步验收,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五方主体对所建房屋进行质量验收。
(二)质监站验收:由地方质监部门对施工单位提交到质监站的全部竣工资料包括五方主体验收合格证明文件进行资料检查,之后在认为资料合格的情况下,可以约定时间对建设单位所建房屋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质监部门将会在几个工作日之内将资料提交到建委,建设单位在建委处领取《房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每个单体5份,三正两副。
(三)专项验收:主要有规划、绿化、消防、环保、交警、防雷、人防、卫生、土地复核验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另外,根据法律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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