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夫妇在2014年3月31日前违法生育第二孩的,在31日前已经送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决定继续有效。符合“单独两孩”政策条件已怀孕但未生育的夫妇,应按《福建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规定,补办再生育服务证。 在福建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2014年3月31日)前,已经怀二胎但未生育的,这符合单独两孩政策,属合法生育。应按规定补办再生育申请审批手续。 “单独两孩”的审批属于再生育审批范围,符合条件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相关内容: 福建单独二胎政策实施后生二胎的条件 一、一对夫妻已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 (二)患不孕(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 (三)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 (四)夫妻一方因工致残伤残等级为四至一级,或者因公致残伤残等级为五至一级; (五)夫妻双方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回大陆定居,时间不满六年。 再婚夫妻一方没有子女,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的;或者一方丧偶后再婚,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二、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已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且已丧失生育能力; (二)女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妹,男方到女方家结婚落户,赡养女方父母; (三)夫妻双方定居在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五十人以下,人均耕地二亩以上或者人均山林地三十亩以上的乡; (四)只有一个女孩。 夫妻双方均为渔民或者夫妻一方连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现仍在井下采掘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参照前款第五项规定执行。 三、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 (二)夫妻双方在少数民族乡、村居住或者工作满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