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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年前的南医大杀人案告破,是否已过追诉期?

28年前的南医大杀人案告破,是否已过追诉期?

2月23日,南京警方发布通报称,28年前发生在南医大的女生遇害案件告破,犯罪嫌疑人落网。

这对受害人的亲属,以及不少当时与这起案件相关的人员来说,都无疑是一种安慰。

据说当时流传着这样一个说法,整个学校都在寻找被害女生的遗体,但是一开始,谁也没找到。

女生林某的母亲就坐在教室里,流着眼泪,不断嘀咕着女儿是怎么回事。

突然间她讲了一句话,说“怎么老听到流水声音”,并且还说听到女儿喊救命。

学校立马组织人员围绕教学楼去查,最后在下水道里找到了遗体。

这个情节真假莫辨,但可以想见,当时这位母亲有多么绝望和悲伤。

一位见证这个案子的刑警说:

“每年3月24日前后,女生遇害的日子,她的爸妈都会到她生前的校园去祭奠女儿。然后,两人再去公安局询问案子的进展。”

“后来她的父母年老,渐渐来不了,只能打电话问问案子的进展。”

受害女生当年就读院系的一位领导说:

“每次林某的父母到学校来祭奠,看到他们,我们的心情也是很沉重的,像犯了错的小孩,总感觉欠了他们。”

“凶手被抓之后,从内心来讲,我好像压在心里的一块石头稍微放下了。”

但是,28年前发生的命案,会不会存在追诉时效的问题呢?这是一些网友心中的疑问。

什么是追诉时效?

追诉时效,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超过上述期限,追诉时效即告终止,不再追诉。

追诉时效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 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南医大的这起案件,案发后公安机关就立案侦查了。而且,二十多年来从来没有放弃。这当然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否则过了20年还没有找到犯罪嫌疑人的杀人案件,公安机关是不是都能直接放弃侦查了呢?显然不能这么说吧!

当然啦,因为案件发生比较早,当时适用的是1979年《刑法》。

根据1979年《刑法》第七十七条,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按照刑法的“从旧兼从轻”原则,是不是会适用旧刑法,认为追诉期已经过了呢?的确有这个可能。但无论是1979年《刑法》还是1997年《刑法》,都还有一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 要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

所以,像这种恶性案件中的犯罪分子,就不要抱着过了追诉期,就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侥幸心理了。

南医大这起案件告破,也让另一起多年前发生在南京的“南大碎尸案”再度引发关注。

2月25日,“南大碎尸案”受害人刁爱青的姐姐通过网络发声称,向南医大受害人林某的家属表示哀悼,同时也期待妹妹被害一案能早日破案。

“南大碎尸案”又称 “1·19碎尸案”,发生于1996年1月19日,受害者是当时年方20岁的南大女生刁爱青。

在2016年,这起案件的追诉期也曾经引发过讨论。

据中国警察网等媒体报道,2016年1月,针对案件20年追诉期的问题,公安部刑侦局表示虽已过20年,警方从未放弃侦查此案。而且这起案件不受追诉时效的影响。

公安部刑侦局关于南大碎尸案追诉时效的解释,同样适用于南医大的这起案件,也希望这起案件的凶手早日被绳之以法。

(看看新闻Knews记者:沈雪颖 编辑: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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