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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第11号公告

2017年第11号公告

11号公告只是对于部分混合销售可否分开税率进行明确,没有说不能抵扣,也不可能说不能抵扣。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