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农村一小店因店名遭连锁集团起诉,是因为该超市的名称涉嫌侵犯人人乐集团的名誉权。据了解,该超市已经经营十八年,而且售卖的对象也只限于村子里面的几百号人,突然一纸诉状把店主给搞懵了。如果以事实来论的话,因为小店的名称并没有在工商局备案,确实是侵犯了人人乐集团的名誉权,但是这种如果能够事先打招呼的话,店主自己也说了,会进行解决,就算撤掉店招牌也是可以的,没有任何商谈就一纸诉状,确实有点说不过去,反正我是不赞同这样的做法。
一、事情的经过和看法
店主本是小本生意者,也是离婚后靠着这家小店在维持着生活,每个月也就几千块的收入。很多一定年纪的老百姓对于名誉权这种的法律意识淡薄,并非有意去侵犯,她也说自己可以撤掉涉嫌侵权的招牌。事件发生之后,有记者咨询了人人乐集团人员,得到的回应是此事件是交给外包机构进行处理,其他的他们不知道。人人乐集团这件事的做法,跟这段时间的潼关肉夹馍等事件一样,有点割韭菜的感觉。只是希望最终的结果,是店主和人人乐集团两者商谈后合理的处理,不然一纸诉状五万块的费用,确实不妥。
二、 对于外包机构投诉产业链看法
自从维权开始之后,就诞生了很多专门处理侵权事件的外包机构,这种机构目前来说已经形成了一种产业链。从文章的原创侵权到名誉的侵权再到图片的侵权等等,每天都有人在起诉和被起诉。对于维权来说,这点是没错,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自身的利益,但是这种维权机构的做法并不考虑到相关的事实,说白了点,他们巴不得你一不小心的侵权,这样他们就有事情可以做,有钱可以赚了。对于这样的产业链机构,讲真,有点排斥。
三、 名誉权的重要不言而喻
名誉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这种涉及到一个集团一个企业的门面。如果不小心被有心之人乱用,就有可能导致集团或者企业的名誉受损。所以维护自身的名誉是很重要的,但是维护权利的同时要看到既定的事实,根据事情的现实情况进行维权,这样法律和人情通用。
综上所述,维权是正确的的,但是也希望维权的同时要根据事件本身带点人情味,这样的做法会比较妥当。
这家店开在一个小镇里,且已经开了甚多年了,一直都是用"人人乐"作为店名的,因为店主不知道这个名字是一个大品牌超市的名字,所以她不知道自己已经侵犯别人都权利了。
该小店的店名称侵犯了人人乐旗下超市,人人乐超市的商标权和名誉权,这位店主在工商注册的时候,并没有将现在使用的店名进行登记。
因为河南农村这一家小店的超市名字与人人乐集团使用的商标重名,因此人人乐集团有权告小店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