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是什么?
所谓隐私,指不愿告人或不便告人的事情。隐私权的特征有: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隐私权的内容具有真实性和隐秘性,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
得隐私权以及隐私观念,它至少是一个人格尊严的体现,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它是必要的,它是重要的,它体现一个人,人格,人格尊严这样一个东西。
“支配或控制隐私权”
和别人分享、在总结由纯属我个人事件当中可以阐发出来的公共的意义叫做支配或者控制隐私的权利。
什么情况是侵犯了隐私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对于侵犯隐私权的解释?
按照民法通则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主要是这样几个:一个是停止侵害。就是当加害人正在实施侵害的时候,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停止侵害。第二个是赔礼道歉。也就是加害人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向受害人进行道歉,取得谅解。第三就是赔偿损失。这里面的赔偿损失主要指的是非财产损害赔偿,也就是我们俗称的精神损害赔偿。
我们真的需要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对隐私侵权说“不”了。
既然都不爱他了,干嘛还住在他家?为了家庭也不能把自己的幸福断送吧?现代社会已经不是盲婚哑嫁的时代了,好好捍卫自己的个人权力,我想你朋友的妈妈也总不会麻木到就算让自己女儿和一个不爱的人生活一辈子吧,那样会幸福吗?我建议你的朋友如果真的解决不了,到地区的妇联去请求帮助,如果真的不行再采取法律手段吧
下面是我找到的关于我国对网络隐私权的相关资料:
我国法律并未直接明确规定网络隐私权的概念,有关隐私权的规定也只是散见于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就此所作的司法解释之中。直到备受关注的新中国第一部民法典草案,其中才首次规定了隐私权,并单列为一章(草案第七章第25条至26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但是,在我国的一些部门和地方规章中,却有涉及网络环境下隐私保护的相关法律条文规定:
1.国务院于1997年12月7日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国务院公安部于同年12月30日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2.信息产业部2000年10月8日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12条规定: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2003年,《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规定》正式实施,其中一个重要目的就是维护网民在网上的合法权益,对侵犯公民隐私、窃取他人账号、假冒他人名义发送信息、向他人发送垃圾信息、未经允许向第三方公开他人电子邮箱地址等行为规定为违法并予以处罚。
虽然这些规定还很不全面,可操作性也不强,但已经通过摸索的方式为我国未来网络隐私权立法的出台奠定了一定的理论和实践基础,已经是网络隐私权立法保护上的一大进步。但是,若要通过这些规定对网络隐私权系统地加以保护,不是它们所能胜任的。
由于上面介绍的规定和办法对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保护是以不同方式展开的,因此他们之间存在着无法避免的弊端和缺陷。“信息网络大行其道,所衍生的法律问题即便能够按照问题的法律性质归类,也不可以把网络系统中产生的这些新的相互关联的法律问题分散到各个部门法中去解决,这会造成系统功能的割裂,无疑不是明智之举动”⑷。由此可见,我国对公民网络隐私权利的保护尚处于较低的标准,基本上是一种无法可依的状态,法律基础与环境也是相当薄弱的,有待于在立法层面做出进一步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