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因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45岁的男子阿有土黑在四川省凉山州西昌市被执行死刑。同一天,在凉山州普格县还有另外两名毒品罪犯被执行死刑。 当天上午约9点,一辆警车拉着警笛向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驶来。罪犯阿有土黑被法警带下警车。 “法警,将贩卖毒品罪犯阿有土黑押上来!” 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冯成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阿有土黑原本是凉山州布拖县农民,小学文化,2005年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2010年刑满释放。坐牢没有让阿有土黑悔改,从而远离毒品。2011年12底,阿有土黑与同案被告叶布呷约、米色友子(均已判刑),在西昌商量筹资从云南购买毒品回西昌贩卖。此后,叶布呷约找人联系购买海洛因,阿有土黑则雇人运输。 2012年1月初,阿有土黑等人在云南景洪市购得毒品,并通过运输回西昌市。在毒品被运回西昌市的次日零时30分左右,公安人员在西昌市安宁镇叶布呷约的租住房内,将叶布呷约、阿有土黑等运输、贩毒人员抓获,并当场查获海洛因11644.5克,查获制毒原料74.3克。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认为,阿有土黑伙同他人贩卖海洛因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贩卖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严重。阿有土黑在共同犯罪中罪责突出,是主犯,罪行极其严重,又是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该从重处罚。 同一天,同样因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凉山州普格县籍女子沙马莫阿色、宁南县男子黄健在普格县被执行死刑。 2014年1月初,被告人沙马莫阿色、黄健在四川省西昌市商议共同贩卖海洛因,黄健负责联系毒品卖家,沙马莫阿色为主筹集购毒资金并雇人协助黄健将海洛因运回西昌市。沙马莫阿色、黄健筹齐资金并向毒品卖家提供的银行账户付款,同年2月初,黄健与沙马莫阿色安排的人员从云南省取得海洛因50块,运回四川省西昌市后存放于沙马莫阿色住处。 同年3月1日,黄健再次前往云南省接收到毒品准备运回西昌市。次日凌晨,公安人员将运输毒品返回途中的黄健等人挡获,从其处查获海洛因53块共计18442.8克。同日,公安人员在西昌市将沙马莫阿色挡获,并从其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查获海洛因121.9克,从其住房内查获海洛因16.2克,从其租住房内查获海洛因75块共26734.4克,另还查获含有海洛因、咖啡因等成分的毒品添加剂共计4816.5克。 声明:本文转自川报观察,在此致谢! 来源:中央政法委长安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