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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条件司法解释?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条件司法解释?

本条是关于因用人单位的过错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规定,本法劳动者享有特别解除权,特别解读权是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是指出现了法定的事由,可无需向用人单位预告就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立法为了平衡保护劳动者与企业合法权益对此做出了具体规定,只限于用人单位有过错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行使特别解除权。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利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况导致合同无效的。

第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合同无需告知用人单位。

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在没有安全防护强令劳动者作业的,劳动者可以拒绝并撤离现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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