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一、起草和颁发“规定”的目的和依据
为了实现2000年国民经济翻两番的宏伟目标,必须完成节约四亿吨标煤的任务。因此,全社会都应把节能降耗当作战略任务来完成,能源行业既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原动力,也是能耗大户,因此,节能降耗担负的责任尤为重大,其中火力发电又是节约能源的重点。制定和颁发《火力发电厂节约能源规定(试行)》的目的就是为了推动火电厂加强节能管理,进行节能技术改造,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等项工作中有依据,有标准,能顺利完成各自的节能降耗的任务,以保证总目标的完成。
本规定是依据国务院颁发的《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以及火电厂的实际情况制订的。二、起草过程和主要内容
1.1990年3月节能司组织了一批专家在望亭电厂现场撰写初稿;
2.1990年2季节能司邀请了网局及一些重点火电厂节能专职人员进行了初审修改;
3.1990年6月将初审修改稿发至网、省局征求意见。
4.约30多个网、省局的意见(包括火电厂意见)返回后节能司又进行了多次修改。
5.1990年10~11月苏州召开了“火电厂管理工作现场会”,会上岳鹿群副司长介绍了讨论稿,代表们在讨论中又发表修改意见,会签中各司局还补充了意见,颁发稿是吸收了所有意见后最后的定稿。
主要内容共十章,包括:
节能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机制;
设立节能工程师的职务及其岗位责任的规定;
各项节能管理工作(基础管理、运行、检修、试验及燃料管理)。
节能技术改造。
经济调度和节水工作。
培训和奖惩。
《火力发电厂节约能源规定》比1979年原水电部颁发的《电网与火电厂省煤节电工作条例》的内容更丰富,它总结吸收了各局及许多火电厂的好的行之有效的节能管理和节能技术改造的经验。成为火电厂节能降耗工作应遵循的规定和依据。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1.〈规定〉容量在5万千瓦以上的电厂应设专职“节能工程师”,这是总结望亭电厂的经验并参照日本通户省规定能耗大的企业要设“能源管理士”的经验(日本能源管理士对企业节能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日本降低能源消耗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而规定的。符合规定的厂必须执行。
2.〈规定〉第二条中关于规划、设计、基建只写了一条,在执行中要贯彻国务院第六次节能办公会议要求,“对新建和扩建的基建和技改项目,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其能耗指标,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准立项”。中小机组的改造各厂应按网、省局规划抓紧进行。
3.今后部、局就凭〈规定〉来检查,督促火电厂的节能降耗工作。第4条火电厂设立节能领导小组,由主管生产的副厂长主持,负责贯彻上级方针政策和落实下达的能耗指标;审定并落实本厂节能规划和措施;协调各部门间的节能工作。第5条装机容量在50MW及以上电厂应设置专职节能工程师。容量50MW以下电厂是否设置,根据电厂情况自行决定。
节能工程师职责是:
(1)在生产副厂长或总工程师领导下工作,负责厂节能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2)协助厂领导组织编制全厂节能规划和年度节能实施计划;
(3)定期检查节能规划和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向节能领导小组提出报告;
(4)对厂内各部门的技术经济指标进行分析和检查,总结经验,针对能源消耗存在的问题,向厂领导提出节能改进意见和措施;
(5)协助厂领导开展节能宣传教育,提高广大职工节能意识,组织节能培训,对节能员工作进行指导;
(6)协助厂领导制定、审定全厂节能奖金的分配办法和方案。第6条部属科研院所,各局属电力试验研究所负责火电厂节能技术的开发和试验研究工作,对电厂的节能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开展节能监测,对电厂计量装置进行技术监督;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和节能信息、情报交流。第二章基础管理第7条火电厂应根据企业上等级标准对能源消耗指标的要求和网、省局下达的综合能耗考核定额及单项经济指标,制订节约能源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第8条火电厂能耗是企业经济承包责任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节能工作应纳入整个电厂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