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备受争议的律师“李庄案”中,二审宣判后,李庄大喊,“我不认罪”,并称之前的认罪是“假的”,他是接受了某种允诺才做认罪称述,而最后判决和允诺的并不一致。 中央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认为,法庭在这种情况下,是应该休庭再审的。如果李庄确实不认罪,那法庭何必又给他减刑?如果李庄的认罪是由重大误解所产生的,或者当时确实有人对他做出了某种允诺,法庭应该查明这一事实。这么重大的事情没有查清就匆忙结案,是无法取信于人的。 山西关建军一案,在法庭上,关建军对指控事实和涉黑定性都予以否认,以至于出现了“零口供”的局面。对于检方提供的证据,京都律师事务所王九川在辩护中认为,这些被告人根本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该案只是把一些零散的事件拼在一起,作为证据出示的不少口供和说法,也都带有猜测性和评价性,缺乏明确具体的事实。其中一些事实已经法院审判、判决已生效,属于重复追究。 中国刑法学界的泰斗级人物赵长青指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必须解决“载体”、“行为”、“领导”三个前提。法律专家表示,职务犯罪、经济犯罪不能跟涉黑划上等号,打黑者被黑打,在具体操作层面的确需要慎重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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