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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田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凤山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的通告

罗田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凤山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的通告

罗田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凤山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的通告

根据罗田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同意县人民政府在凤山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以及《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凤山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罗政发〔2014〕1号)文件规定,我县自2014年2月15日零时起,凤山城区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简称禁鞭)。根据我县城区发展实际,现将调整禁鞭范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鞭范围:凤山城区,包括主城区、城南新区、经济开发区。具体范围为:东自塔山公园经三里桥村、登场坳村至黄道山村三组(含三组),南到朱家河至义水河交界以北,西自长源污水处理厂沿义水北路至党家山以东,北至饼子铺村三组(含三组)区域(详见附图)。

二、禁鞭区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燃放烟花爆竹,禁止设置烟花爆竹批发点、零售点,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禁鞭工作。相关执法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并在媒体公开曝光。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社区居委会、学校及有关行政村要广泛深入开展本单位、本区域禁鞭宣传教育工作。

四、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头遵守禁鞭规定,并教育引导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鞭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对不听劝阻,阻碍、拒绝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反本通告规定的,除依法查处外,县纪委监委还将依据相关党纪政纪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进行纪律处分。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并向县禁鞭办举报(举报电话:110),举报一经查证属实,由县禁鞭办对直接举报人给予经济奖励100元至500元。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罗田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7日

编 辑 匡 彬 编 审 王丰华

监 制 李格娟 总监制 丁志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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