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休学年限不得超过2年。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无论本人申请或学校决定,均由学院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报校长批准。由学院通知学生到教务处办理离校手续,发给休学证明,并将休学决定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学校保留其学籍;
2、休学期间不得办理转学、转专业手续;
3、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4、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期中无论何时休学,时间一律从开学算起;
5、其他问题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须于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凡复学的学生,由学校有关部门进行审查,不合格者,应取消其复学资格。
呵呵,不太清楚啊,每个学校都不太一样吧,得看那个学校的小册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