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债公司”的存在,不仅扰乱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正常的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危害社会治安,而且助长了地下非法讨债活动,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当要账公司收到有关欠款人的资料及拖欠金额后,便会先向欠款者以电话及寄信通知欠款人等方法去讨债,到访欠款人的住址或工作地点进行讨债。有些讨债公司会聘用有黑社会背景的人士或流氓为“讨债专员”,并以威吓、辱骂、滋扰欠债人以及破坏欠债人财产等方式讨债,对债务人及其亲友造成滋扰甚至威胁人身安全。
讨债公司的客源主要来自银行、财务公司、电讯公司、信用卡公司等,另外也有一般公司及个人等。有关个案都是因为客户拖欠还款或货款、服务费数个月不等,再由有关公司的信贷或法务部门将个案转交讨债公司处理。而有些公司则是将债权标售给讨债公司,讨债公司付款给原来的债权公司以让该公司冲销未收账款,再由讨债公司自行向债务人追讨债款。金融机构通过讨债公司收回债款,是为了节省诉讼成本和获得原定利息。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开办“讨债公司”的通知》第一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从事讨债业务。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开办“讨债公司”的通知》第二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配合下,对已登记注册的经营讨债业务的各种公司、企业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理,并通知其按企业商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不按本通知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的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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