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关条约》、《中日和平友好条约》、《辛丑条约》(与11国签的,包括日本)、《二十一条》、《何梅协定》等。
一、《马关条约》
《马关条约》是中国清朝政府和日本明治政府于1895年4月17日(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在日本马关(今山口县下关市)签订的不平等条约。
原名《马关新约》,日本称为《下关条约》或《日清讲和条约》。《马关条约》的签署标志着甲午中日战争的结束。中方全权代表为李鸿章、李经方,日方全权代表为伊藤博文、陆奥宗光。
根据条约规定,中国割让辽东半岛(后因三国干涉还辽而未能得逞)、台湾岛及其附属各岛屿、澎湖列岛给日本,赔偿日本2亿两白银。中国还增开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商埠,并允许日本在中国的通商口岸投资办厂。
《马关条约》使日本获得巨大利益,刺激其侵略野心;使中国民族危机空前严重,半殖民地化程度大大加深。该条约适应了帝国主义列强对华资本输出的需要,随后列强掀起了瓜分中国的狂潮。
二、《中日和平友好条约》
1978年8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和平友好条约》在北京签字,华国锋、邓小平、廖承志出席,黄华和日本外务大臣圆田直分别代表本国在条约上签字。条约简称《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或“中日友好条约”。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基本内容是:双方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间持久的和平友好关系;在相互关系中,用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而不诉诸武力和武力威胁。
双方将本着睦邻友好的精神,按照平等互利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为进一步发展两国之间的经济关系和文化关系,促进两国人民的往来而努力;条约有效期为10年。
条约的签订,开辟了两国长期友好合作的新时期。中日两国都没有宣布终止条约,所以条约一直自动继续有效。
三、《辛丑条约》
《辛丑条约》,亦称《辛丑各国和约》、《北京议定书》,是中国清政府和英(大不列颠与爱尔兰联合王国)美(美利坚合众国)、法(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德(德意志帝国)。
俄(俄罗斯帝国)、日(日本帝国)、意(意大利王国)、奥(奥匈帝国)、西(西班牙王国)、荷(尼德兰王国)、比(比利时王国)十一国政府在义和团运动失败、八国联军攻入北京后签定的一个不平等条约。
条约签定于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七月二十五日,辛丑年,故名辛丑条约。因条约签订日为阳历9月7日,因此有“九七国耻”一说。
《辛丑条约》是中国近代史上赔款数目最庞大、主权丧失最严重的不平等条约。条约规定:
1、中国赔款价息合计9.8亿两白银(详情为赔偿4.5亿白银,分39年还清,本息共计约9.8亿两)。
2、划定北京东交民巷为使馆界,允许各国驻兵保护,不准中国人在界内居住。
3、清政府保证严禁人民参加反帝运动。
4、清政府拆毁天津大沽口到北京沿线设防的炮台,允许列强各国派驻兵驻扎北京到山海关铁路沿线要地。
该条约标志着清政府完全成为帝国主义统治中国的工具,中国彻底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严重侵犯了中国的主权,给人民带来了沉重的灾难。
该条约是帝国主义列强强加给中国的又一奴役性条约。它的签订进一步加强了帝国主义对中国的全面控制和掠夺,标志着中国已完全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四、《二十一条》
“二十一条”是日本帝国主义妄图灭亡中国的秘密条款。
日本帝国主义趁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欧美各国无暇东顾的时机,1915年1月18日,日本驻华公使日置益觐见中华民国的大总统袁世凯,递交了二十一条要求的文件,并要求政府“绝对保密,尽速答复”。
主要内容是:
1、承认日本继承德国在山东的一切权益,山东省不得让与或租借他国。
2、承认日本人有在南满和内蒙古东部居住、往来、经营工商业及开矿等项特权。旅顺、大连的租借期限并南满、安奉两铁路管理期限,均延展至99年为限。
3、汉冶萍公司改为中日合办,附近矿山不准公司以外的人开采。
4、所有中国沿海港湾、岛屿概不租借或让给他国。
5、中国政府聘用日本人为政治、军事、财政等顾问。中日合办警政和兵工厂。武昌至南昌、南昌至杭州、南昌至潮州之间各铁路建筑权让与日本。日本在福建省有开矿、建筑海港和船厂及筑路的优先权等等。
五、《何梅协定》
《何梅协定》是何应钦和梅津美治郎往来的备忘录和复函。主要内容取缔河北省的反日团体和反日活动。这个协定实际上放弃了华北主权。
1935年5月,已通过1933年签订的《塘沽停战协定》将其侵略势力渗透到华北的日本帝国主义,又向当时的中国国民政府军政部长何应钦提出对华北统治权的无理要求。国民党当局在日本的威逼利诱面前又一次屈服。
1935年5月29日,华北军分会代理委员长何应钦与日方代表开始秘密谈判。1935年6月9日,日本华北驻屯军司令官梅津美治郎向何应钦提出备忘录(日文为“觉书”),限三日答复。
何应钦经与日方秘密会商后,于7月6日正式复函梅津美治郎,表示对“所提各事项均承诺之”,接受日方要求。
参考资料来源:
日本和中国都签订了《马关条约》,《辛丑条约》,《二十一条》等等。
《马关条约》,是中国清朝和日本于1895年4月17日(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在日本赤间关马关港(今日本山口县下关市下关港一带)签署的条约,原名《马关新约》,日本方面称为《下关条约》或《日清讲和条约》。
根据条约规定,中国割让辽东半岛(后因三国干涉还辽而未能得逞)、台湾岛及其附属各岛屿、澎湖列岛给日本,赔偿日本2亿两白银。中国还增开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商埠,并允许日本在中国的通商口岸投资办厂。
该条约是继《北京条约》以来侵略者强加给中国最刻毒的不平等条约,它使日本得到巨大的利益,也适应了帝国主义各国向中国输出资本愿望。该条约的签署标志着甲午战争的结束。
《辛丑条约》,亦称《辛丑各国和约》、《北京议定书》,是中国清朝与大英帝国、美利坚合众国、日本帝国、俄罗斯帝国(沙俄)、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德意志帝国、意大利王国、奥匈帝国、比利时王国、西班牙王国和尼德兰王国(荷兰)在义和团运动失败、八国联军攻入北京后签定的一个和平协定。 条约签定于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七月二十五日,辛丑年,故名辛丑条约。因条约签订日为阳历9月7日,因此有"九七国耻"一说。《辛丑条约》是中国近代史上赔款数目最庞大、主权丧失最严重的不平等条约。条约规定:1、中国赔款价息合计9.8亿两白银(详情为赔偿4.5亿白银,分39年还清,本息共计约9.8亿两),2、划定北京东交民巷为使馆界,允许各国驻兵保护,不准中国人在界内居住;3、清政府保证严禁人民参加反帝运动;4、清政府拆毁天津大沽口到北京沿线设防的炮台,允许列强各国派驻兵驻扎北京到山海关铁路沿线要地。该条约标志着清政府完全成为帝国主义统治中国的工具,中国彻底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严重侵犯了中国的主权,给人民带来了沉重的负担。
该条约是帝国主义列强强加给中国的又一奴役性条约。它的签订进一步加强了帝国主义对中国的全面控制和掠夺,标志着中国已完全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辛丑条约》真确文本原存于中华民国外交部,现存于台北外双溪国立故宫博物院恒温恒湿的库房保存。
《二十一条》是日本帝国主义妄图灭亡中国的秘密条款。日本帝国主义趁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欧美各国无暇东顾的时机,1915年1月18日,日本驻华公使日置益觐见中华民国的大总统袁世凯,递交了二十一条要求的文件,并要求政府"绝对保密,尽速答复"。此后日本帝国主义以威胁利诱的手段,历时五个月交涉,企图迫使袁世凯政府签订,企图把中国的领土、政治、军事及财政等都置于日本的控制之下的二十一条无理要求,这些条款称中日"二十一条",后经中日协商,袁世凯被迫签订不平等条约"中日《民四条约》"。但须注意的是,"二十一条"不能等同于《民四条约》。1922年的华盛顿会议上被废除部分条款。随后条约内容不断被改写,直至1945年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失败后彻底废除。
马关条约 1895年4月 日本
主要内容
1.割辽东半岛、台湾及其附属岛屿、澎湖列岛给日本
2.赔偿日本军费2亿两白银
3.开放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商埠,日本轮船可以沿内河驶入以上各口岸
4.日本可以在华通商口岸投资设厂,产品运销中国内地免收内地税
辛丑条约 1901年9月 英美俄日法德意奥
主要内容
1.清政府向各国赔偿白银4.5亿两,分39年还清,本息共计9.8亿两
2.赔偿以中国的关税和盐税做抵押,中国的税收在更大程度上受到外国控制
3.在北京东交民巷设立“使馆界”,届内不许中国人居住,各地驻兵保护
4.拆毁北京至大沽的炮台,准许各国派兵驻守北京到山海关铁路沿线的战略要地
5.惩办义和团运动中曾与列强“作对”的官吏,永远禁止中国人民成立和参加反帝性质的各种组织
6.改总理衙门为外务部,位居六部之上 .袁世凯与日本签订的21条“二十一条”要求的内容共分五部分。
第一部分关于山东问题,共四条,要求中国承认日本继承德国原先在山东的一切权益;山东省不得让与或租给他国;准许日本建造胶济铁路专线;开辟山东省主要城市为商埠。日本的目的是向山东省进行经济扩张,同时,还意味着要把战略要冲的山东省作为日本的势力范围,为瓜分中国作准备。
第二部分,关于南满内蒙古东部,共七条,要求承认日本在南满和内蒙古东部的特殊权利,日本人有居住、购地、经营工商农业、开矿等特权。旅顺、大连的租借期限及南满铁路、安奉两铁路期限,均延长至99年,吉长铁路由日本管理,期限也为九十九年。日本的目的是把我国东北和内蒙变成它的殖民地。
第三部分共两条,要求把汉冶萍公司改为中日合办,中国不得自行处理,附近矿山不准公司以外之人开采。实际上,是要由日本一手操纵和控制中国当时这个最大的铁矿山和炼铁企业。
第四部分一条,要求所有中国沿海港湾、岛屿概不租借或让给他国。就是说,这些地方只有日本才有权割去或租借
第五部分,关于控制中国政治、财政、军事、警察等,共七条,要求中日合办地方警察或聘用日本人为政治、军事、财政等顾问;中日合办兵工厂且必须聘用日本技师;将武昌至南昌、南昌至杭州、南昌至潮州之间的铁路修筑权让与日本;日本在福建省有开矿、建筑海港、船厂及筑路的优先权;日本人在中国有传教之权。
共签订了19的条约。我只把其中5条大致写给你看一下。
条约:中日 修好条约 ,中日 天津条约,中日 马关条约 ,中日 辽南条约,中日通商行船条约,辛丑条约,中日会议东三省事宜正约,中日民四条约,四郑铁路借款合同,四国条约和九国公约,中日解决山东悬案条约,塘沽协定,1978年8月12日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中日 会议(满州善后条约),1945年中日降书《无条件投降书》,1952年中日和平条约(台北和约),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1978年中日和平友好条约
一:中日 修好条约 : 是在大清同治十年(公元1871年,日本明治4年)9月13日,日本与清朝之间签订的条规.日本大使为伊达宗城(だて むねなり),清朝大使为李鸿章(り こうしょう).
《中日修好条规》签订后,日本获得了与中国"比肩同等"的地位,为打开朝鲜大门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同时,借换约之机,日本探知中国与朝鲜的宗藩关系的实际内容:"中国对于朝鲜,虽与册封与正朔,然其内治与和战,皆朝鲜自主,与中国无关。"朝鲜"只要循守册封、贡献例行之礼节,此外更与国政无关"。日本政府乘隙而入,1876年2月,迫使朝鲜签订《江华岛条约》(日本语:日朝修好条规 假名:にっちょうしゅうこうじょうき朝鲜语:率先打开朝鲜的大门,否定了朝鲜对清朝的宗藩关系。
日本刚开始明治维新,对外要"开疆拓土",海上向南扩张的目标就是琉球和台湾。《中日修好条规》只是日本侵略中国的一个幌子。
二:中日 天津条约 : 中日天津条约是指1885年4月18日光绪十一年三月初四,中国清政府与日本在天津就朝鲜问题签订的条约。又称《中日天津会议专条》或《朝鲜撤兵条约》。
内容是:1.议定两国撤兵日期; 2.中、日均勿派员在朝教练;
3.朝鲜若有变乱重大事件,两国或一国要派兵,应先互行文知照。
在1885年4月18日 (农历三月初四),中日签订《天津条约》。
三:中日 马关条约 李鸿章 :是中国清朝和日本于1895年4月17日(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在日本赤间关马关港(今日本山口县下关市下关港一带)签署的条约,原名《马关新约》,日本方面称为《下关条约》或《日清讲和条约》。
根据条约规定,中国割让辽东半岛(后因三国干涉还辽而未能得逞)、台湾岛及其附属各岛屿、澎湖列岛给日本,赔偿日本2亿两白银。中国还增开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商埠,并允许日本在中国的通商口岸投资办厂。
该条约是继《北京条约》以来侵略者强加给中国最刻毒的不平等条约,它使日本得到巨大的利益,也适应了帝国主义各国向中国输出资本愿望。该条约的签署标志着甲午战争的结束。
四: 中日 辽南条约:《中日辽南条约》亦称《交还奉天省南边地方中日条约》由李鸿章和日本全权代表林董(日本语:はやし ただす)于公元1895年11月8日在北京签订。条约规定:日本交还辽东半岛;清政府偿付日本库平银三千万两作为"酬报";交款后三个月内日本从辽东撤兵。
五:中日 会议(满州善后条约):1905年12月22日(清光绪三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本外务大臣小村寿太郎(日本语:こむら じゅたろう)和驻华公使内田康哉(日本语:うちだ こうさい),与庆亲王奕劻、外务部尚书瞿鸿机、直隶总督袁世凯经过22次会议近35天的谈判,在北京签订了中日《会议东三省事宜正约及附约》又称《满洲善后协约》。
该约正约共3款,附约12款。其主要内容为:
一、清政府承认日俄《朴茨茅斯条约》中给予日本的各项权利。
二、允许开放奉天的凤凰城、辽阳、新民屯、铁岭、通江子、法库门、吉林的长春、吉林省城、哈尔滨、宁古塔、珲春、三姓,黑龙江的齐齐哈尔、海拉尔、瑷珲、满洲里共16处为商埠。
三、设立"中日木植公司",允许日本在鸭绿江右岸地方采伐森林。至该地段广狭年限多寡暨公司如何设立并一切合办章程,应另订详细合同。
四、日本得继续经营战时擅自铺设的安东至奉天的军用铁路,至1923年届期估价卖给中国;吉长铁路自中国自行筹款筑造,但资金中的一半要向日本借贷。
五、日本得在营口、安东和奉天划定租界。
六、中国政府允南满洲铁路所需各项材料,应豁免一切税捐厘金。
同年12月29日双方在北京互换条约批准书。
无条件投降书:1945年8月14日,日本天皇颁布停战诏书,接受《波茨坦公告》;15日,天皇广播诏书;9月2日,日本政府代表正式签字无条件投降。徐永昌代表中国政府在日本投降书上签字确认。
从时间来看从清朝开始看,不平等的有马关条约,辛丑条约
北洋政府时期 中日民四条约 ,二十一条《注二十一条是不同于四条约的》
与民国政府签订的 何梅协定 塘沽协定
以上是我知道的有关协定条约,希望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