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不可以从事:
1、自行确定经济社会发展政策。
2、制定具有民族特点的政府规章。
3、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八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政策、法令、政令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四)决定本行政区域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五)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六)听取和审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七)改变或者撤销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八)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九)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
(十)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一)保障妇女同男子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劳动权利、同工同酬和其他权利。
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应当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