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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女子跳楼砸中施救者,女子身亡施救者重伤,施救者治疗费该由谁承担?

青岛女子跳楼砸中施救者,女子身亡施救者重伤,施救者治疗费该由谁承担?

如果一个人跳楼自杀,无论是砸中了施救者还是路人,都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自杀者已经身亡,民事责任也不能免除,要根据情况用其财产进行赔偿。

2020年6月3日,青岛一名女子因为跟丈夫吵嘴,一时想不开选择了跳楼轻生。

刚好在楼下的市民宋玉武,见此情况一边打电话报警,一边积极组织人在楼下拉被子施救。

正在这时,这名女子从楼上跳下,见义勇为的宋师傅被坠楼女子砸成重伤,而坠楼女子也当场死亡。

我们从青岛平度市人民医院得到消息,,被砸成重伤的宋玉武在经过开颅手术治疗后,在4日早上已经恢复了意识,但依旧在急救室观察,尚未脱离生命危险。

据了解,有关部门已经认定宋师傅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授予他“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宋师傅的行为叫人钦佩,结果却非常遗憾。

我们别的不讲,着重讲一下,在这次事件中,施救者宋师傅的医疗费该让谁承担?

首先按照法律规定,自杀者试图自杀的时候,已经知道下面有人,而且知道大家在采取措施防范。作为一个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她应该预见到自己的跳楼行为所产生的的后果。但她依旧放任自己的行为,造成了施救者的伤害,构成了侵权,应该承担过失伤人的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

如果自杀者未死,则要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本案例中,自杀者已死,免去了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次事件中,自杀者已经身亡,已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能为造成的不利损害承担全部责任,但是其自杀所导致的侵权之责不会因为其死亡而自然消失,其导致的损害结果,由其法定继承人或其自身遗产对侵权之债进行偿还。

也就是说,自杀者虽然已经死亡,但是应该让她的法定继承人从财产中拿出一部分来承担施救者的治疗费、伤残费等其它赔偿费用,超过继承人继承数额的,继承人没有义务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