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友友邀请;题主的这个问题,是青门江一小区内,一户业主罗女士因长期堆放垃圾在家中,发烂发臭,严重影响了邻居的生活,被小区业主以被侵犯相邻为由告上法庭;法院判决罗女士清理,但她没有做,最后垃圾被强制清理。
罗女士看来是一个人住在这套房子里,肯定很孤单;我讲一个真实的故事吧,也许从中能理解她为何会那样做了。
邻居有一个老人,70多岁,我叫她陈伯妈;她家有两女一子,陈伯伯在十几年前生病去逝后,她一直种地,然后担去买;子女也相继成家,她和儿子生活在一起;后来地和房屋被征收,得了好几套房子,和很多钱;但她一下子闲下来,无事可做,儿孙又都各忙各的,没人有时间陪她说话,她大病了一场;好了之后,她就拿着一个大塑料袋在路边的垃圾箱里捡瓶子,拿回家里,被家人呵斥之后,还是改不了,就随她了,只是叫她捡来别放家里拿去买了,她开心的答应了。
我妈还问她,你这样做孩子们会难做人,她说只有这样她才能遇到人,说说话,要不闷得难受,平时忙惯了,不想闲着,她可就是我们这里捡垃圾的百万富婆。
所以罗女士用房子来装捡来的垃圾,也许就是不缺钱,缺的是亲人的陪伴,把捡垃圾当成了心里的寄托;
人渐渐老了,会害怕孤独,所以我们都要常常去看望陪伴家中的老人;他们只是希望家庭幸福,而我们是希望他们能健康长寿!
在自己家干什么样的事情都可以(只要合情合理合法)。像这种在家存放垃圾,只要不是影响他(她)人生活,不影响邻居、不影响周围环境,不给社会造成影响就可以。文中提问内容已经超出这些规范的成度,所以是不可以的。(个人观点)
谢谢邀请。邻居起诉正确,应予支持。任何人的爱好,都不应侵害他人的权益幸福。该女子把垃圾长期推放在公共使用的楼梯过道,致垃圾恶臭难闻,既违犯了小区公共楼道不允许推放垃圾的规定,也侵犯了楼内居民的健康,而本人又拒不悔改。因此,邻居起诉,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盖,合情合理合法。法院依法判决,强制执行,维护小区正常的生活秩序和居民健康,判的正确。我个人支持点赞。因为任何个人爱好,都不得建立在损害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之上。
谢谢邀请。回答这个问题,我的看法是:矛盾纠纷的起因是青白区一小区里有户业主罗女士因长期堆放垃圾在家中,发烂发臭,严重影响到周围邻居生活。
从问题描述来看,我认为罗女士可能是低保户,无生活来源,生活困难,为了维持生计收集很多废品垃圾堆放在家,长期不及时处理(售出)是会对左右隔壁的邻居的环境空气及卫生产生一定影响,使人随时都感到不舒服。罗女士收集的大概有生活垃圾,如饮料瓶、废纸盒、旧包装等,如果有医疗废物垃圾,还会有大量病原体细菌的传播,对人体健康构成极大威协。我的意見是作换位思考的话,邻里间应互谅互让、互助互爱、和睦相处。先还是找罗女土疏通谈谈要她把每次收检来的东西存放自已家,要及时清运走,不要堆放外面到处都是,不能影响到邻居及周边环境。
如果与罗女士疏通不好,不把垃圾清走,又不听取邻居意见,可能还会发生口头争吵,好言相劝不听,邻居可到社区居委会请求领导调解,如社区领导到场都调解不了,这种侵权行为,可以由社区牵头到区法院起诉。
我国的法律对相邻关系已作了法律规定,《物权法》第七章规定的是相邻关系,其中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其中有不动产的相邻各方或者损失的,给相邻方造成妨碍,应当停止侵害,排除侵害,赔偿损失。
按法律条款向区法院民事庭起诉,(罗女士肯定是败诉,到时还要承担法院的诉讼费用)。法院受理后发传票要求罗女士先自行请理,如迟迟不动,再由法院执行庭协同社区工作人员及小区物业对罗女土屋内垃圾釆取强制清理措施。
以上仅是我对这一侵权问题的意见看法,当否?供参考。
其实,收藏癖人人都有,只是收藏的物品不同以及收藏执着程度轻重有区别。喜爱收藏是好事,但也得有个“度",收藏有价值的物品是为了增值,比如黄金珠宝,玉石紫砂壶等等,纯粹是爱好。而收藏垃圾就是脑子不正常了,这女人精神绝对有问题,疯狂的收藏垃圾给他人与社会环境造就了麻烦!精神有问题的人是不可理喻的,只能强制戒除她的垃圾收藏癖,这是一种严重的病态表现!
看到这则消息,我是吓一跳!对于该女子这样的爱好,我想可能真的可能是她精神上可能受过什么刺激,这个时候我想该女子的家人或者朋友应该站出来,去开导她,如果在这样让她继续下去,以后相信她很难在这样的社会生存下去。有爱好固然是好事,可是有一些爱好我们尽量不要去施行,在保证他人的正当权益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