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来讲中国政府关于轮胎召回的依据主要是《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由当时的国家总理签署并在2013年1月1日实施,那么这里的条款是如何规定的呢,首先普通的理解文中的质量管理应该是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货期机构。
目前用户有了轮胎投诉找经销商(或4S店),轮胎经销
商通常是“拒绝赔偿”或再次推给“轮胎企业”,轮胎企业出具鉴定报告,大部分居然以“理赔”的方式结束!并且很多国内的轮胎厂家居然还有详细的“理赔标准”,甚至还有轮胎理赔培训!可以想象事情比我们想象的复杂很多。
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的名词解释中,关于“缺陷”是这样定义的:是指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缺陷,具体包括汽车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以及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两种情形。其次,是量化的问题。在“缺陷”的概念中谈到,“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缺陷……”何为“普遍存在”?是30条、50条,还是300条、500条?这里似乎缺少一个量化的标准。如果要轮胎生产企业自行制定数量门槛,或许又落入“自己给自己检测”的怪圈。
而大体的轮胎召回必然的经过流程是:
确认缺陷信息
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
制定召回计划
实施召回
公众知晓发布信息
备案通报销售者
用户配合召回
召回阶段性报告
召回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