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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替上大学拟入刑,顶替上大学算不算误人终生?

顶替上大学拟入刑,顶替上大学算不算误人终生?

山东两起冒名顶替上学事件调查处理结果来了

新华社

06-30 · 新华社官方账号

山东通报聊城市冠县、东昌府区两起冒名顶替上学问题调查处理及相关情况

2020年6月20日,山东省纪委监委机关、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等部门单位组成工作专班,与聊城市、山东理工大学等有关单位一起,对聊城市冠县陈春秀、东昌府区王丽丽被冒名顶替上学等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目前,相关问题已经查清,并依规依纪依法对相关人员作出处理。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关于冠县陈春秀被冒名顶替上大学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

被顶替者陈春秀,女,汉族,1984年3月生,2004年6月毕业于聊城市冠县武训高中,后长期在外务工,现为冠县某私立幼儿园教师。

顶替者陈艳萍,女,汉族,1986年5月生,2004年6月毕业于聊城一中,后冒用陈春秀之名在山东理工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学习,2007年7月毕业,同年12月通过村助理员公开招聘到冠县烟庄街道(原烟庄乡)工作。

(一)关于冒领录取通知书问题。2004年陈艳萍高考成绩为303分(文科),未达到专科一批录取分数线。陈艳萍父亲陈巨鹏(冠县冠洲福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舅舅张峰(时任烟庄乡党委副书记、乡长)请托时任冠县招生办主任冯秀振,帮助陈艳萍顶替他人上大学。7月26日,冯秀振与陈巨鹏商定以陈春秀(高考成绩为理科546分,高于当年专科一批录取分数线27分)作为冒名顶替对象,并安排县招生办工作人员王新英打印出陈春秀的准考证交给陈巨鹏。经咨询山东理工大学得知陈春秀录取通知书已发出后,陈巨鹏找到时任冠县邮政局副局长李成涛,谎称来拿女儿的录取通知书,持本人身份证从县邮政局截取了陈春秀的录取通知书。

(二)关于伪造档案问题。陈巨鹏取得陈春秀录取通知书后,冯秀振利用县招生办统一发放考生档案的便利,将陈春秀档案交给陈巨鹏。为使档案相关信息与陈艳萍一致,张峰找到时任武训高级中学校长崔吉会,崔吉会安排副校长兼办公室主任李建民和学生处主任郭兰忠,在贴有陈艳萍照片的空白高中毕业生登记表上加盖了武训高级中学公章,张峰加盖了烟庄乡政府公章,伪造了姓名为陈春秀、照片及相关信息为陈艳萍的高中毕业生登记表,并替换到陈春秀的考生档案中。

(三)关于户籍造假问题。2004年8月,张峰以外甥女考上大学但户口丢失为由,找到时任冠县公安局烟庄派出所所长任书坤为陈艳萍出具虚假户口迁移证明,任书坤违规安排户籍民警郭伟伪造了名为陈春秀、地址为烟庄乡东南庄村的《户口迁移证》。2007年7月陈艳萍大学毕业后,陈巨鹏再次找到任书坤请其帮助伪造新户籍,任书坤违反规定,以户口补录为名将有关材料上报时任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王俊朝签字同意后,伪造了名为陈春秀的新户籍。

(四)关于入学报到及资格审查问题。2004年8月31日,陈艳萍到山东理工大学经济学院报到,由于所持报到材料不全,张峰通过时任该校教务处处长助理杜言利协调,帮助陈艳萍办理了入学手续,经济学院未对其身份进行实质性审核。9月中旬,山东理工大学部署新生资格审查工作,经济学院安排该院学生科具体负责此项工作,但因该校新生资格审查程序设计不够严密,且相关人员未认真履职,未能发现陈艳萍冒名顶替陈春秀入学问题。

(五)关于参加工作问题。2007年10月,冠县统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村级助理员),时任冠县人事局人事争议仲裁办公室副主任冯桂秋把关不严,未发现陈艳萍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问题,导致其通过审核参加此次招聘考试并被聘用。

(六)关于有关人员在陈春秀查证被冒名顶替中失职失责问题。2020年5月27日,陈春秀到冠县招生办查询本人高考信息,冠县招生办工作人员张洪春在其符合查询条件的情况下,仍要求其到村里开具介绍信,违反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146号,2018年8月下发)中关于“六个一律取消”的规定。5月28日,陈春秀到冠县公安局万善派出所要求查找冒名顶替者,派出所民警张建勋、郭东勇工作失职失责,未能及时查找、比对出冒名顶替人员,造成不良后果。

根据以上调查情况,依规依纪依法对有关人员处理如下:

1.陈艳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其冒名顶替取得的学历山东理工大学已予以注销,解除其聘用合同,公安机关已对其涉嫌犯罪问题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2.陈巨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已对其涉嫌犯罪问题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3.张峰,冠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四级调研员,时任冠县烟庄乡乡长、党委书记,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

4.冯秀振,冠县教育和体育局正科级干部、冠县一中校长,时任冠县招生办主任,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

5.任书坤,冠县公安局烟庄派出所原所长,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降低退休待遇。

6.郭伟,冠县公安局烟庄派出所户籍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应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因其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7.崔吉会,冠县武训高中原校长,违反工作纪律,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因其没有担任党内职务且已退休,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降低退休待遇。

8.李成涛,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主任科员,时任冠县邮政局副局长,违反工作纪律,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杜言利,山东理工大学网络信息中心主任,时任该校教务处处长助理,违反工作纪律和廉洁纪律,取消其中共预备党员资格,给予其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10.李文森,山东理工大学工程实训中心副主任,时任该校经济学院学生科科长,违反工作纪律,应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因其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对陈艳萍冒名顶替、伪造档案、户籍造假等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冠县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时任冠县教育局党组书记、局长)杨一和,冠县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王俊朝等5人;对陈艳萍入学资格审查把关不严等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山东理工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时任该校经济学院党总支书记、院长)刘国华等5人;对陈艳萍招聘报考资料审核把关不严等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冠县人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时任冠县人事局人事争议仲裁办公室副主任)冯桂秋等4人;对在陈春秀查证被冒名顶替中失职失责的冠县招生办工作人员张洪春等5人,分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

二、关于东昌府区王丽丽被冒名顶替上中专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

被顶替者王丽丽,女,汉族,1978年7月生。1998年9月至2001年7月在聊城农业学校农经专业学习。曾于1996年使用“王丽”名字报考聊城农业学校畜牧兽医专业。

顶替者陈伟,女,汉族,1978年6月生,1996年10月至1999年7月在聊城农业学校计算机专业学习,2000年6月参加工作,2011年11月任东昌府区闫寺街道党工委委员,2016年12月任东昌府区柳园街道党工委委员。

(一)关于冒名录取问题。1996年5月,聊城农业学校招收有实践经验的学生,王丽丽以王丽的名字报名参加该校畜牧兽医专业实践生入学考试,考试总分为312分,未达到统招录取分数线。陈伟的父亲陈丙苓获悉后,请托时任聊城农业学校校长李广运帮助其运作陈伟上学之事,李广运利用职权将陈伟以王丽之名违规录取为聊城农业学校畜牧兽医专业学生,随计算机专业学习。为确保入学,陈丙苓还请托时任聊城农业学校副校长、党总支副书记冯明全帮助办理入学具体事宜。时任聊城农业学校副校长周广洪在履行新生入校“清假”职责中,未严格审核陈伟的入学档案,未能发现陈伟以“王丽”的名义顶替入学。

(二)关于伪造户籍问题。1996年10月,陈丙苓请托聊城市公安局于集派出所时任所长杜青为其女儿出具虚假户口迁移证明。杜青按照陈丙苓提供的信息,伪造了名为“王丽”的虚假户口迁移证明。

(三)关于职务晋升问题。2011年,在档案审核中,区人社局档案室工作人员孙倩未发现陈伟档案中存在的信息前后不一致等问题,致使其档案问题未能及时处理。同年11月,在镇(街道)领导班子换届考察中,区委考察组组长吕国栋、副组长姜建生未认真履行审查职责,致使陈伟在档案存在严重问题的情况下,仍被提拔使用。

根据以上调查情况,依规依纪依法对有关人员处理如下:

1.陈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已于2020年6月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公安机关已对其涉嫌犯罪问题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2.陈丙苓,东昌府区柳园街道办事处陈庄居委会居民,中共党员,违反组织纪律,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予以除名;公安机关已对其涉嫌犯罪问题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3.杜青,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办公室主任,时任于集派出所所长,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

4.李广运,原聊城农业学校校长,1999年6月因贪污、受贿等问题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2000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不再追究有关责任。

5.冯明全,原聊城农业学校党总支副书记、副校长,违反工作纪律,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周广洪,原聊城农业学校副校长,违反工作纪律,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对在陈伟职务晋升过程中档案审核把关不严及对王丽丽反映问题处理不及时等问题负有责任的东昌府区委组织部副部长(时任区委考察组组长)吕国栋等11人,分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

除本次通报的这两起冒名顶替上学问题外,工作专班正对反映我省“242人冒名顶替取得学历”问题开展调查。现已初步查明,上述冒名顶替问题发生于1999年至2006年之间,主要有被冒名顶替者完全不知情被冒名顶替、被冒名顶替者主动放弃入学资格被冒名顶替、被冒名顶替者知情并与顶替者之间存在交易行为等情形。下一步,工作专班将组织省市县专门力量,对上述问题逐人逐件进行调查处理,同时对工作中发现及群众举报的其他类似问题,坚持零容忍态度,查实一起、处理一起,绝不姑息。

对济宁市任城区苟晶反映的被冒名顶替问题,工作专班正与济宁市一起开展调查,调查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对涉及的被冒名顶替者的合理诉求,工作专班将督促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帮助解决实际问题,最大限度维护其合法权益。

2020年6月29日

顶替别人上大学,确实是误人终生的。由于自己的自私而耽误了别人的前程的行为。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1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拟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下调至12周岁。除此之外,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还增加规定,将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同时规定组织、指使他人实施的,从重处罚。

此前冒名顶替事件并没有独立罪名,但根据《刑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冒名顶替上大学可能涉嫌“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罗彩霞事件想必大部分人也都了解,冒名顶替者父亲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除此之外,顶替他人上大学的行为还涉及侵犯他人姓名权、受教育权和其他相关权益。被侵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注销冒名身份、恢复真正身份、赔偿损失等,对于冒名顶替者,注销学籍。

冒名顶替上大学的行为是严重影响正常公共秩序与管理活动的违法无德行为。

算误人终生。这种偷梁换柱的行为非常恶劣,容易造成被顶替者身心受伤,阴影长期挥之不去,很可能一蹶不振,抱憾终身。

一、前言

近日,山东陈春秀、苟晶等人高考被冒名顶替上大学事件持续发酵,触动了大家的神经和冒犯了大众朴素的情感。媒体还报道,仅2018年到2019年,山东就有14所高校,273人在清查中被公示;其中242人涉嫌冒名顶替入学,无一人有异议。

此报道一出,天下舆论一片哗然,孔孟之乡竟发生如此“鸡鸣狗盗”之事,岂不令天下读书人心寒?天下人大多从考试就业显失公平及大众情感的视觉进行解读,鲜有从法律,尤其从刑法的角度进行分析。笔者作为专注于诈骗犯罪案件的刑辩律师,愿意从刑法的角度对“冒名顶替上大学”的事情进行初步法律分析,供大家参考。

二、“冒名顶替上大学”是否构成诈骗罪?

根据刑法规定,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或财产性利益),数额较大以上的行为。诈骗罪既遂的客观逻辑构造为: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他人因欺诈行为产生或者继续维持错误认识→他人因此实施处分(或交付)财产的行为→行为人获得或者使第三人获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不符合客观逻辑构造的,不构成诈骗罪。

具体到本案,首先,行为人即冒名顶替一方是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的,伪造了准考证、身份证、户口本等不少证件,得以顶替上大学成功。

其次,陈春秀、苟晶等人是在不知不觉中被人“冒名顶替”上大学的,“被害人”即便产生了错误认识,以为自己已落榜,但陈春秀、苟晶等人并没有因此而作出任何处分行为(更谈不上处分财产的行为了)。

再次,“被害人”陈春秀、苟晶等人并没有直接遭受财产损失(详见后面论述),直接损失的是大学上学资格和高等教育的受教育权。

因此,“冒名顶替”上大学的行为并不符合诈骗罪的客观逻辑构造,也就无法以诈骗罪论处。

诈骗罪除了要求行为人在客观方面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之外,还要求其侵害的客体必须为公私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具体到陈春秀、苟晶等人高考被冒名顶替上大学事件,行为人直接侵害的是陈春秀、苟晶等人的高等教育权以及大学毕业之后的就业权,这些权利虽与财产权(财物)密切相关,比如好的就业、好的工作会带来财产收入的大幅度增加,但这毕竟是间接关联,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在刑法上,只有直接侵害当事人财产利益的欺骗行为,才能纳入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此,从侵害客体来看,“冒名顶替上大学”的行为无法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诈骗行为或盗窃行为。

另外,诈骗罪还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即排除权利人所有而永久性地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这里的非法占有目的针对的对象也是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如前所述,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为了获取他人上大学的资格,谋取他人高等教育的机会。而这些是无法直接量化为财物的,虽然侵害的利益甚至比财产更重要,但在刑法上却无法将其评价为诈骗行为,也就无法将其认定为诈骗罪。

三、“冒名顶替上大学”是否构成盗窃罪?

如果说伪造证件、冒名顶替欺骗所上高校是一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外,那么“冒名顶替”一方窃取“被害人”一方准考证、身份证、户籍资料,进行调包、顶替上学等方面的行为,对“被害人”陈春秀、苟晶等人来说,完全是秘密进行的,是不知情的。加之从“被害人”并没有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来看,这似乎更符合盗窃罪“秘密窃取”的特征。故有人戏称这种行为是一种“鸡鸣狗盗”“鼠窃狗偷”的行为。

但如前所述,盗窃罪在刑法上要求侵害的客体必须是财物或财产性利益,但本案行为人获取的是他人上大学的资格,谋取的是他人受高等教育的机会。而这些是无法直接量化为财物的,因此在刑法上却无法将其评价为盗窃行为,也就无法将其认定为盗窃罪。

四、“冒名顶替上大学”是否构成代替考试罪?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将“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以代替考试罪论处。而这里,国家规定的考试就包括高考。很多人认为,被人冒名顶替上大学的行为完全可以以这个罪名来追究。

但“冒名顶替上大学”在客观上的表现与雇佣“枪手”“代替考试”完全不同,一个是直接“顶替调包”上大学,没有经过考试(替考)环节;一个是雇佣“枪手”在考试中作弊。但从社会危害性来看,直接顶替上大学的行为,社会危害性似乎更大,但令人遗憾的是:在刑法立法没有修改的情况下,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是无法将其认定为代替考试罪的。

五、“冒名顶替上大学”到底如何定性?

“冒名顶替上大学”的行为,在表面上看来,似乎天衣无缝,无法将其以犯罪论处。但根据媒体报道来看,若想顶替上大学成功,冒名顶替者一方必须要在准考证、身份证等方面造假,根据刑法第280条的规定,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以伪造、变造居民身份罪论处。换言之,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原则上以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除外,但本案并不存在这种情形,未过追诉时效的,应当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是否已过追诉时效是本案的一个争议问题。初步看来,被冒名顶替的事件很多都发生在十年以前,都已经过了刑法的追诉时效。但是,“冒名顶替”的行为除了上大学之外,行为人还用冒名顶替的身份用于工作与就业,一方面导致“被害人”无法上大学的损害结果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另一方面也导致“被害人”在银行贷款等方面严重不便。

由此可见,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冒名顶替上大学”的行为,对未过追诉时效的行为人可以以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冒名顶替上大学”操作环节当中,若存在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行为的,也可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我认为这种行为确实是算做误人终生的一种行为,因为这种行为对于考上大学的人来说,不仅耽误了时间,而且人生轨迹彻底的改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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