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自治法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一项决议。该决议于1990年4月4日通过,是为了保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治和市民的权益制定的。香港自治法案赋予了香港特别行政区保障自主决策、行政独立和立法权的权限。这项法案的实施使得香港在行政、财政和立法等许多方面都能够自主决策,充分体现了“一国两制”方针的实施。
香港自治法案也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立法会议员、政务司长等官员的选举和任期制度。香港行政长官的选举改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居民选举产生,立法会议员的选举也已实行全民普选。香港的司法、警务等部门都有自己的负责人,独立于中国内地的司法系统,确保了香港的独立和自主性。
然而,香港的自治权在近年来受到挑战。随着香港局势的不断紧张,中央政府在一些敏感领域的干预不断加强。近年来,特别是2019年香港的反送中活动以来,大陆对香港的干预引起了广泛关注。一些人认为,中央政府的态度可能会对香港的自治权造成负面影响。不过,香港自治法案作为一个法律文件,它的存在和实施对于香港和内地的关系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是举足轻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