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牟县刁家乡一对80后青年男女因彩礼纠纷对簿公堂。昨天,记者从中牟县法院获悉,悔婚女子已被司法拘留。
据了解,2012年2月份,中牟县刁家乡孟某、马某经人介绍相识。在恋爱过程中,孟某给予马某彩礼若干。
2012年5月,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按农村风俗举行了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马某离开孟某家。双方结束同居关系后,两人因彩礼返还事宜发生纠纷,孟某诉之中牟县法院,要求马某返还彩礼6万元,马某要求孟某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
中牟县法院2014年9月29日判决,判令马某返还孟某彩礼2.54万元。但马某置若罔闻,孟某申请强制执行。经网络查控,马某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资产,且马某外出一直未归,规避执行。
今年8月1日,在得知马某的现住地后,中牟县法院执行局干警赶往雁鸣湖镇一物业小区对马某实施了司法拘留。
2017婚姻中彩礼返还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还规定了离婚彩礼返还的条件,其中第(三)项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是返还彩礼的一个条件。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据此,“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解释(二)》第十条中的“生活困难”的理解也应当与上述解释一致。即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本案中,被告人家庭经济状况本身就很差,不能维持正常生活,尚依靠单位给予经济帮助,给付彩礼后其生活就更加困难了,应认为被告的这种生活状况,属于“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形。
如果是索要彩礼钱、首饰钱等,就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章总则中的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中的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解释(二)》)就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了专门规定。
《解释(二)》 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