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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领结婚证遭拒,民政局做的是否合理合法?

残疾人领结婚证遭拒,民政局做的是否合理合法?

合理合法。

事件经过:

当事人张某,男,28岁,三级精神残疾;当事人李某某,女,28岁,言语和智力多重残疾,残疾等级为三级,由其母周某某监护。

2020年7月29日上午,张某和李某某在张某父亲的带领下,来到汉滨区婚姻登记服务中心办理结婚登记事项。依照结婚登记办理程序,工作人员在核实证件和问询过程中发现,女方李某某始终不能用语言表达自己的结婚意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不予登记办理。同时,工作人员给张某父亲耐心解释,并出示了相关法律依据,张某父亲仍表示无法理解。

事件发生后,为进一步核实当事婚姻办理的具体情况,汉滨区民政局安排工作人员实地走访。走访过程中,李某某自始至终不说一句话,也无任何肢体示意性动作,仍无法证实女方是否愿意结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的规定,结合实地走访调查和女方当事人的现场表现情况,张某和李某某二人婚姻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

扩展资料:

男方在小的时候因为发高烧没有得到及时救治,然后脑部轻度障碍,被确诊为三级残疾,女方也是在小时候一场高烧导致脑神经受到损伤,智力低于正常水平,也被判定为三级残疾,所以之所以民政局会拒绝两人领证,是因为有法律规定,结婚的双方必须完全自愿,不能对任何一方加以强迫或者有第三者干涉,所以现在无法证明女方是自愿的,民政局按照法律规定不能办理结婚证。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