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李锦莲案再审宣判:证据不足改判无罪,已服刑19年。
据报道,6月1日下午3时,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李锦莲故意杀人一案”第二次再审宣判:法院认定李锦莲故意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撤销原审判决,判决李锦莲无罪。服刑19年后,68岁的李锦莲终获清白。
此前报道,5月18日,“李锦莲故意杀人一案”第二次再审开庭,检方认为,综合全案,未排除合理怀疑,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事实,由此,建议法院,坚持证据裁判和疑罪从无原则,改判李锦莲无罪。
该案要回溯到1998年10月9日。江西省遂川县横岭乡茂源村发生一起中毒事件。该村11岁的李某林和10岁的李某红在家附近的石壁上捡到四粒“桂花奶糖”,食用后不久中毒死亡。
翌日,被认为有重大作案嫌疑的李锦莲被警方带走。1999年7月6日,江西省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锦莲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00年5月,江西省高院驳回李锦莲的上诉,维持原判。
2011年2月24日,经最高法指令,江西省高院决定再审该案。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江西省高院裁定维持原判。
据2011年江西省高院作出的再审裁定书,李锦莲因不满同村肖某某提出断绝两性关系,怀疑肖某某的叔叔毒死其家牲畜,于是便投放毒糖杀死肖某某的两个儿子李某红、李某林,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维持二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此后直至2017年7月9日,最高法决定第二次再审此案。
来源:百家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