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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分级标准

教授分级标准

高校教师的岗位分为13个等级。

教授岗位分一至七级。其中正教授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教授岗位包括五至七级。

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

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

按照规定,一级教授基本上只有院士才能达到相关的评定标准,而文科基本上没有一级教授。

1、现下“教授”都是聘任制的。

2、“特聘教授”,是特殊(特别)聘任的教授,本身是教授;

3、“客坐教授”,是“客情”聘请的学者,不定期的来作报告或搞讲座。本人可能不是教授,而是名人、官员、企业家、发明者,等等;

4、“兼职教授”,校际间、学校与社会间,互相聘请讲课的教授。本身是教授,实际讲课或搞科研、带研究生。

5、“荣誉教授”,是对知名的老教授、有成就的老领导,授予的荣誉称号;

6、一般教授,是大学聘任的正高级职称,既上课、又搞科研、带研究生,也是学术带头人。

扩展资料

在宋代才开始成为教师的称谓,当时宗学,律学,医学,武学等专业都设有教授。

在中国汉、唐的大学中即设有此官职;在现代汉语与日本语的语境中,多作为英语“Professor”一词的同义语使用,指在现代高等教育机构(例如大学或社区学院)中执教的资深教师。

中国汉、唐两代太学都设有博士,教授学生。博士就是后来的教授。宋代中央和地方的学校开始设教授。元代各路州府儒学及明、清两代的府学都设教授。清代末年兴办新学后,大学设正教员、副教员。

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教育部公布《大学令》,规定大学设教授、助教授;1917年修正《大学令》,规定大学设正教授、教授和助教授。1924年的大学条例,取消助教授一职。 1927 年国民党政府教育行政委员会公布的《大学教员资格条例》,开始规定大学教员分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四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沿用未变。教授原指传授知识、讲课授业,后成为学官名。汉唐以后各级学校均设教授,主管学校课试具体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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