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羁押的期间
一般不超过2个月。
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的3个月侦查羁押期限内不能办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对于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上述5个月内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此处的侦查羁押期限总结为一个公式:2+1+2+2+X
▲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期间
对扣押、冻结的财物,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原邮电机关。
▲补充侦查的期限与次数
审查起诉阶段——补侦期限每次1个月,以2次为限。
法院审判阶段——补侦期限每次1个月,以2次为限。
▲技术侦查期间
批准技术侦查的决定自签发之日起3个月以内有效,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