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操纵股价的举报,如果不是局中人,又不是监管机构,确实比较难取证。
因此,出于净化市场计,个人完全支持对于“股价走势异常”的举报。
俗话说:妖股之后,必有妖怪!对于专业人士来说,对股价走势异常的判断,都是有相当事实根据的。
就像反扒警察很容易从茫茫人海里发现小偷那样,个股走势的异常,在专业人士眼里,也具有一定典型性。
因此,虽然说董宝珍的举报是“科学”有一点说服力欠佳,但是说是“儿戏”还是十分的不妥。
个人认为:董宝珍的举报是有一定事实依据和现实意义的,是值得肯定的行为。
记得村里领导关于“股价操纵”培训时特别强调。出于严惩犯罪的目的,新证券法对于操纵股价的认定,专门剔除了“主观故意”认定的表述。这就意味着,只要股票操作达到一定的可量化的客观标准,就可以认定为“操纵股价”了。
那么有哪些量化指标呢?
1、交易优势
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信息优势影响股价,交易量超过一定比例。
2、串通合谋
相互约定,串通操控股价。
3、账户对倒
自己控制多账户,通过对倒手段操控股价走势。
4、虚假挂单
不以成交为目的,通过大额虚假申报,并在成交前撤单,借以影响股价。
5、诱导信息
通过发布企业相关虚假信息,如利好、利空消息,从而诱导散户跟风交易。
6、杀猪盘
利用媒体或其它通信方式做出公开建议,并反向交易获利。
综上所述,新证券法不主张探究主观意愿如何(探究主观意愿现实难度非常大),只要交易手段符合上述特征,均可认定为操纵股价。
但根本问题是,这几乎所有交易特征,都需要监管部门利用技术手段或者由交易所大数据去取证。一般投资者根本没有机会和手段去取证,因此对于董宝珍这样的举报行为,我们应当给予重视并肯定。
这样,才有利于净化资本市场,让操纵股价、收割散户韭菜的非法勾当无所遁形。
当然,如果监管部门通过调查证实,举报者动机不纯、恶意举报,也应该相应追究举报人的侵权甚或涉嫌操纵股价的责任。
这样一来,既不会冤枉好人,也不会放过坏人,更有利于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退一万步讲,这种支持和肯定,起码多了一条净化市场的手段。总比等着那些操纵股价的阿MG们分赃不均时,靠他们自己出面举报GYG,要靠谱的多!
操纵股价就是割韭菜!一定要严惩!
严格要求,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