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媒体报道,济南一位老人酒后骑自行车问民警“我这样行不行”,结果被罚款50元。按照民警的说法,老人一身酒气,说话也不利索,经呼吸测试明显“醉酒骑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第三项明确规定,不得醉酒驾驶自行车。
坦白讲,不管以什么样的“出行方式”进行交通,都要遵守交通法律法规,醉酒驾驶非机动车也可能对自己和他人的安全造成威胁。尤其在车流纷杂的街道上醉酒骑车,一不小心就可能成为机动车的猎物。不得不说,老人是拿命在“嘚瑟”,自己却毫不知情。
对于这样的事情,老人所表现出的“无知一面”,相信很多酒驾者也存在。我们常讲的“酒驾”主要特指“醉酒驾驶机动车”,而对于酒后能不能驾驶非机动车,算是一个“盲区”。这主要是因为非机动车的质量小,相对可控一些,危害方面比起机动车要小很多,所以人们总是不太在意。
但这并不代表醉酒驾驶非机动车,就没有安全隐患。实际上,不管是醉酒驾驶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都存在一种侥幸的心理。大凡有过平安抵达的经历,就总觉得自己可以每次如意。只是,大多数事故的发生,都缘于酒驾者太自信,太盲目,太肆意。
从交通安全规则的层面而言,“禁止酒驾”即为保护醉酒者,也为保护公共交通中的参与者。而对于公共交通中的参与者而言,最低的标准就是希望自己不被误伤,而对于自食其果的酒驾者也多是愤慨之情。当然,从珍视生命的层面而言,不尊重他人生命和轻视自己生命的行为,都是一种不道德和不体面。
然而,对于这些共知的大道理,对于很多醉驾者而言,总是在惨剧之后才能听进去。他们不是不爱惜自己的生命,只是拿命嘚瑟惯了,就觉得没那么危险。于此,他们的任性近乎无知和无畏,直到事故袭来,横祸马路,才明白不该如此张狂。
当然,对于很多醉酒驾车者,要不是交通法规惩治力度提上来,或许真是不见棺材不落泪的主儿。甚至有很大一部分酒驾者,在潜意识里畏惧的不是事故本身,而是害怕严厉的处罚力度,好像要是没有处罚,真就敢拿命嘚瑟。
实际上,醉酒骑自行车的老人,也知道自己的行为存在安全隐患。但因为在日常生活中,很少听到醉酒骑车被处罚的事情,就想当然的认为醉酒骑自行车不会被处罚。于是他就开始无端的“嘚瑟”。甚至,“潜台词”里有向民警挑衅的意思。
我相信,但凡他要是知道自己的醉驾行为会被处罚,是肯定不会这样胡乱“嘚瑟”的。因为,在一些人的眼里,处罚或许比自己的生命还重要。我亲耳听到一些人说,要是只罚款,不吊销驾照,他们还真会铤而走险。
从他们的言辞里,好像处罚与安全没什么关系。他们非但不感激严厉规则带来的安全感,反而为自己不能为所欲为而愤愤不平。而这样的“醉驾人设”不是太少,而是太多。在他们眼里经不起一点约束,哪怕约束是为他们好也毫不领情。
所以,每当听闻因酒驾命丧黄泉者,我第一反应就是“有没有伤及无辜”。如果没有伤及无辜,只是自己赴死,我总觉得那是上帝在教训他。而对于害人害己的酒驾者,我总觉得无异于一场谋杀案,只不过别人的作案工具是刀,而他的作案工具是飞速晃荡的机动车。
而对于“酒后骑车被罚款”的事情,所存在的价值并非只是简单告知规则而已。某种意义上也从侧面反映出酒驾者的普遍心态,他们对自己的生命也爱惜,但比起侥幸的心理而言,似乎可以被瞬间忽略掉。
于是,当他们把机动车放下,换成自行车时,才会无意识的作出“嘚瑟的挑衅行为”。可他们却忽视掉,只要有驾驶的行为存在,就总有潜在的安全隐患。尤其在醉酒的状态中,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都能瞬间成为一种杀器。而老人的不自知和大多数人的不以为然,自然也就成为一种“想当然的尴尬”,着实值得深思。
现在,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规矩已经深入人心,很少再有人敢于冒险再侵犯禁区。不过酒后能不能骑电动车,甚至是骑自行车呢,对于这个问题,大多数人还心存疑惑。
有不懂那当然要去问,这才是好同志。这不,近日,山东济南有一位老汉就以身试法,求证这个问题。他喝了酒之后,就骑着车到处找警察去问这个问题,说我这样行不行。警察也被他的主动好学感动了,当场要求他接受调查。
这个时候老人却拒绝调查,声称要回家。民警将其带到中队,经过呼气测试,指标为123毫克每百升明显的醉驾啊!
老人为此交了50元的学费。我们要为他的好学精神点赞一个。
无独有偶,前不久,镇江也有个小伙也是喝醉酒,骑自行车闯红灯,被交警当场拦住,两罪并罚100元。
原来,我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第三项明确规定,不得醉酒驾驶自行车。
我们还是呼吁交警同志,对规范汽车行为外的其他违法行为,也应利用法律手段进行惩处,加以规范,只有这样,才能全面提高社会交通安全。比如行人横穿马路问题,三轮车路上霸行,电动车不戴头盔等。
这些骑行非机动车的,多是一些老人,或者妇女等弱势群体。因此交警在处理的时候,往往会网开一面,殊不知这样的宽容等于纵容,最后可能反而害了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