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具备能够以自身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并且承担义务的资格。
(2)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表意真实。依照现行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系当事人真意表示的结果。房屋买卖只有在自愿和平等的基础上进行才能真正实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理想。
(3)房屋买卖不得违反政策、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房屋买卖行为应当符合房地产政策,遵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否则,房屋买卖行为无效。
1、买方要对房子的产权进行调查。审定房屋产权的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要注意产权证上的业主姓名与售房者是否相符,有无抵押或共有人等。
2、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
3、找评估公司做评估。这个过程一般来说要5~7个工作日。
4、贷款的房子要办理相关按揭业务。如果是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组合的,则要向公积金和银行同时申请。这是整个二手房自行交易过程中耗时间的阶段,通常要40个工作日左右。
5、按揭办理下来后,要注意注销该物业的他项权证。
6、将合同交到房管部门产权交易相关办事窗口,拿受理单。
7、凭受理单到农税缴纳相关税费,拿契税完税证。
8、凭完税契证到土管部门办理国土证。
9、凭完税契证到房管部门办理房产证。
1、依据最高院相关的司法解释,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或合同实际履行地法院(即该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
2、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合同法》、《物权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
3、需要注意的是,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以及其他各类房屋的买卖合同纠纷都可使用本案由;而签订商品房预约合同后,未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此而发生纠纷的,就不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纠纷的案由。另,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属于特殊的委托代理合同,此处已将其作为独立的第四级案由,就不应适用一般的委托合同纠纷的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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