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职务: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经审会主任、经审会委员、
1、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
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工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结果,报上一级总工会批准。
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各级地方总工会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的职权。
2、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
基层工会组织的机构设置:工会委员会一般设委员3-9人、主席1人、副主席1人;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一般设经审委员3-5人、经审会主任1人;
工会委员分工:组织委员、生产委员、财务委员、宣传委员、民主管理委员、劳动保护委员、女职工委员、生活委员等,1人可兼数职。
各级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设置,由同级地方总工会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扩展资料: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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