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看如何“打”!如果是为了抓捕小偷的“打”,没有超过正当防卫的“度”,不会坐牢。如果防卫过当或者在惩罚小偷过程中将小偷死,就要坐牢。
案例一:
北京市某肉铺一箱猪棒骨被盗,店员将小偷人赃并获后,店铺老板和店员对小偷拳打脚踢,导致小偷因颅脑损伤当场死亡。经审理,法院认为实施殴打的四名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至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不等;肉铺老板娘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案例二:
看到一男子在砸小车车窗,柳州的陈某、浦某等人便怀疑他是小偷,随后对其进行殴打。被打男子最终不幸重伤身亡,四名打人者因此分别获刑七年至十年六个月不等。
案例三:
慈溪市的小偷刘林在撬摩托车时,被车主发现并伙同四五个青年追赶。追上后用编织袋套住刘林的头,一顿拳打脚踢,小偷一命呜呼!经法医鉴定,刘林系重型颅脑外伤,硬膜下出血,脑挫裂伤死亡。慈溪法院认为车主等人构成犯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10年不等,并赔偿死者33万元。
以案说法:
上述这三个案例,都是多人所为。也就是说,失主和见义勇为者在抓捕小偷后,本想惩罚一下小偷,并没有打死小偷的故意,谁知你一拳我一脚,再加上看热闹者怂恿,场面变得不可控,最后导致把小偷打死。本来是受害的失主、路见不平一声吼的见义勇为者,最后再演变成故意伤害他人的罪人。
1、小偷能不能抓?当然能抓。当自己的财产受到侵害时,法律赋予受害人自力救济的权利——正当防卫。社会与法律也鼓励其它人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见义勇为。看到小偷就抓,是没有错的,关键是别曲解了“抓”!
2、法律仅限于公民“抓”小偷,却不允许“打”小偷。小偷被抓时,肯定不会老老实实的就擒。公民在抓捕小偷时,可以适当使用一定暴力,将小偷制服。如果小偷使用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方式暴力抗拒,公民可以使用更大、相对称的暴力将其制服。但这个暴力也仅限于“抓”,而不能“打”,打就变成了惩罚,普通公民是没有这个惩罚权的,超越了这个权限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赔钱、坐牢等。
3、正当防卫的“度”。法律给普通公民设定了正当防卫权,同时也设定了限度,就是防止正当防卫权的滥用,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后果。如盗窃罪的最高刑罚也只是无期徒刑,小偷再可恶也罪不致死。
4、抓捕小偷时的注意义务。例如在追赶小偷过程中,小偷走投无路跳入河中,发现危险危及生命安全时,追赶者就有救助小偷的义务。如果眼睁睁地看着小偷淹死而不救助,追赶者就涉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不是追赶者,就没有这个救助义务,这是因为先行的追赶行为,引起后边的救助义务。
结束语:
小偷抓得,打不得。这并不是说小偷都成了保护动物,而是引导大家在法治社会要依法从事,不要曲解了法律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