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邀。
(非媒体从业人员,如果本人主观言论与事实不符的话,烦请评论指出!)
首先,春晚是商业性质的活动,否则春晚门票就应当免费了。 春晚抄袭的作品,也应当算作是用于商业用途的。
其次,不管“抄袭”用于什么用途,商业性质也好,公益性质也罢,都是侵权行为,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当然,这是我一厢情愿的想法。“店大欺客”的行为也不是一回两回了。上回盗用某摄影师的作品那件事我一直都找不到后续报道,不知道结果如何。
另外说说演员。我不否认存在一批为了艺术献身的好演员,他们辛苦地排练,牺牲与亲人团聚的时间为观众献上精彩的表演,但是——我认为大部分的上春晚的演员还是为了提高自己的知名度这一个目的。所以,钱是次要的。上春晚是为了“名”(包括名气,和“上过春晚”这样的名头)。——写这段是为了说明,即便演员上春晚是义务劳动,其实他们也不亏(这里说的演员不包括赵本山之类的“春晚专业户”,因为春晚对于他们来说,可能付出比回报多得多)。
我唯一不明确的一点是——究竟谁该为这种“抄袭”行为来买单?
春晚导演?央视?春晚上的小品表演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