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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审计工作要点

清算审计工作要点

公司清算

清算审计工作要点

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停止经营的清算企业进行清算审计,在了解了基本情况,索取必要的文件资料和财务资料后,具体审计工作应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对清算开始日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工作中要注意:

1、确定清算会计期间,即清算开始日至清算结束日所跨时期,它与正常会计期间的重大区别是企业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其分界日或分界线一般即为清算开始日。一般来说,这一时日是企业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公告停止营业、进行清算的起始日(不含法院判决企业破产的情况)。

2、清算开始日会计报表首先要反映的是截止此日拟清算企业的资产、负债、净资产等财务状况,在企业帐表,反映为原企业会计经营帐截止清算开始日的期末余额。因此,该会计报表审计,原则上首先可借鉴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程序。但由于此项会计报表,其重要目的是摸清截止经营活动结束日“家底”,为正式展开清算作准备,审计中要注意:

(1)由于清算开始日具体日期的不确定性,此清算开始日会计报表所涉会计期间,有的可达整个公历年度,有的可能只有几个月或更短;而对上年度未经审计或从未经审计的企业来说,可能长达数年。(而据有关规定,经法院裁定破产的企业应对破产日前六个月之内仍在持续经营阶段的会计信息进行再审核确认,对破产裁定日企业会计报表的真实性进行审计核实。)

(2)既然重要目的是“摸清家底”审计重点宜放在:

A 核实企业资产状况

(a)银行存款的核实:发出询证函,确认银行存款余额的正确性,对未达账清理取证入账。

(b)应收款的清理核实:对“贷方”余额及应付款的“借方”余额进行重新分类调整,划分账龄,做好账龄分析。

(c)存货的盘存核实:对存货要求盘点核实,对账外物资、货到单未到及盈亏情况要进行账务调整,原因一时难以查清的潜亏要通过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科目列账,留待下阶段报批核销。

(d)固定资产的账实相符情况核实:对固定资产的账实情况进行盘存核实,对盘亏资产不能取证进行账务处理的,要通过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科目列账,留待下阶段报批核销。对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进行审计核实,对账外资产及盘盈资产要进行查询说明其原因,有待下阶段核实调整。

(e)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在建工程等科目进行列账依据的查实,对会计账务处理的合法性进行审计核实。

B. 审定企业负债状况

(a)审核应付款的发生事实及有关证据、数额,财产担保情况,有担保的应提供证据。

(b)重大债权的核实。如银行贷款的本金、贷款期限、利率,截止审计日的欠贷本息合计,财产担保及依据。

(c)审核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

C. 审定企业所有者权益

查实其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的真实性。由于此清算开始日会计报表不必出具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其所涉会计期间的经营损益,可在“未分配利润-本年利润”科目归集反映。

(3)审计清算开始日会计报表,无须单独出具审计报告,其数据只是作为清算审计报告期初数的基础。

3、清算开始日会计报表表述的又是“清算开始”,即清算工作的第一步。企业一般要建立清算期新账,将上项资产、负债、净资产余额结转为清算帐的期初余额(有的企业可能不设新帐和转帐,但清算时处理应相同)。由于持续经营假设不再适用,正常经营会计中的权责发生制、历史成本等原则相应地被清算会计的收付实现制和重置成本等原则所替代,原来的企业正常核算的会计政策被企业清算会计政策替代,转帐时不能直接按照原企业有关科目的余额转入,而应当按照资产的可变现价值进行记账。[page]

注意此处按照可变现价值确认记录财产价值,问题是如何确定财产的可变现价值。可变现价值一般可以有两种途径获得:一是利用资产评估价值确定可变现价值;二是按《企业会计制度》,通过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对于历史成本原则进行调整。

审计人员在最终完成已审清算开始日会计报表时,要对一些资产、负债科目可变现价值的“转换”情况进行审核,具体有:

(1)检查企业清算组有否对各项资产(包括现金、银行长期末达账、有价证券等)的溢缺原因组织专人核实,确实无法查明的,审计人员应在审计证据基础上提出核销建议。

(2)检查超过3年不能收回的应收款数额及虽未超过3年,但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是否已正确核销,否则,计人员应在审计证据基础上,建议足额计提坏帐准备。

(3)检查存货的毁损盘亏的处理有无必要程序和批准,如企业清算组有否对委托加工材料和委托销售的产品应进行函证或上门核对,经核对有差额的要查明原因作出账务处理。无法查清原因的应由清算组说明情况,进行核销,审计人员应在审计证据基础上建议计提足额跌价准备。

(4)对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等账户中已形成费用损失部分,是否已正确核销,否则,审计人员应建议核销调整。

(5).检查企业清算组有否对控股联营投资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调查,确定应收回的投资本金和收益,并索取有关协议或说明,审计人员应在审计证据基础上,对帐面值与可回收值间差额建议计提足额减值准备。

(6)检查实物资产如房屋、土地的所有权及使用权证等,明确产权归属,进而确定其中担保财产和用作抵押财产的情况,索取有关资料,建议按有关要求处理;检查固定资产的报废、盘亏、损失批准手续是否完备。

(7)对无形资产,审计人员应在审计证据基础上,确定其中已无实际价值或市值低于帐面的部分提出核销建议和计提足额减值准备。

(8)对负债,审计人员应在审计证据基础上,结合清算组的债权申报工作,索取或编制“账面应付款与债权单位申报数核对表”,检查其差异原因,对无法确定原因的差额是否已正确处理,否则应提出处理建议。

(9)检查资产评估增值(减值)的核算是否正确。

(10)检查各项核销处理差异是否正确列入清算损益。

第二阶段,是对清算结束日会计报表进行审计,这也是对整个清算期间、清算过程进行审核,工作中要注意:

1、对第一阶段审计进行复核,核对第一阶段审计账项调整建议,逐项核对企业是否作了调账。这是由于一个企业的清算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很难在短期内完成。根据有关法规,债权人的债权申报期限最长可达3个月(自公告发布之日算起)。尽管债权申报可在较短时期内申报完毕,但由于债权的认定、资产的评估及变现、清算财产的分配、债务的清偿以及清算时间的长短等因素的综合影响,使得清算工作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才能处理完毕。第二阶段与第一阶段审计时间可能会间隔相当长的时间。

2、核对已索取的如企业清算方案、债权人会议纪要、资产负债置换约定、资产评估报告等涉及债权认定、资产评估及变现、清算财产分配、债务清偿等文件资料,检查企业清算处理是否与文件约定相符、与有关法规相符。

3、审计方法应以逐项详查为主,如项目众多,不便逐项详查的,抽查样本量拟确保70%以上。

4、可重点关注以下项目:

(1)对收回的各项资金,应查清来路,验证其是否正常,是否全部入账。

(2)对各项支出着重审计其真实性、合法性,尤其应注意有无作弊、虚列支出,甚至贪污私分的问题。

(3)复核各项应计费用的计算是否正确,如各项借款利息、折旧费、应付水、电、气费等是否已经足额计提至清算结实。(可发询证函)。

(4)审计是否正确计提了各项税款(可发询证函)。[page]

(5)应收账款在清算期收回的核算是否正确,呆账坏账的核销有无依据。

(6)实物资产的处置及变价收入情况,有无隐匿、私分、非正常压价出售等违法行为。

(7)抵押资产、担保资产、借入资产、取回资产的核算依据是否充分,核算是否正确。

(8)债权申报时间限制及金额与账面有无差异,清算调整的依据是否充足,逾期未申报的是否作了正确处理。

(9)清算费用的开支范围是否符合标准及有关规定。

(10)审查各项已实际发生的收入和支出,是否已全部入账。如检查清算组有否督促企业职工将手持的支出凭证(如医药费单据、差旅费单据等)及代企业收回的现金、有价证券、个人持有的备用金等全部交财务部门入账。

(11)清算损益的核算是否正确。

(12)企业剩余财产分配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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