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55条规定:各级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平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这项规定被通俗地称为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
教育投入是支撑国家长远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投资,是教育事业的物质基础,是公共财政的重要职能。《教育规划纲要》提出,各级政府要把教育作为财政支出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保证教育投入实现“三个增长”,即:保证教育财政拨款增长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教育财政拨款增长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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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平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