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替谁死,是他杀死了叶素花。
告人张金柱与被害人叶素花(女,26岁)于1998年5月结婚,2000年4月经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并判处叶素花返还被告人张金柱人民币4500元,但叶一直未予返还。加之离婚一事被告人张金柱认为是叶的姨夫贾非楼从中出的主意。张金柱对叶及其姨夫产生了怨恨。作案前两天,被告人张金柱到平定东升市场购买了两把菜刀,于2000年11月13日9时许,被告人张金柱携带两把菜刀来到平定西回村叶素花的理发部,再次向叶要钱未果,即用菜刀朝叶的颈部,头面部连砍数刀,将叶杀死,尔后张又直奔叶的姨夫贾非楼开的饭店,在该店厨房内,用菜刀朝贾的颈部、头面部连砍数刀,将贾杀死。后被及时赶到的公安人员抓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