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称私力救济。指纠纷主体在没有中立的第三者介入的情形下,依靠自身或其他人的力量解决纠纷,实现权利。权利人自我保护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如依法采取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依法留置、变卖,合理拒收、拒付等。或者依靠武力、操纵、说服和权威等。其基本特征是无中立的第三者介入。分类:自决和和解,自决指纠纷主体一方凭借自己的力量强行使对方服从,和解指双方协商解决纠纷。
1、须因保护合法的权利。即能够在法院起诉且能胜诉并执行的权利,否则不能实施自力救济行为;
2、须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这是允许自力救济的关键条件。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可以是情况紧急,如因路途遥远,待申请到救助早已时过境迁;或因权力机关假日,无法寻求公力救济;
3、不及时采取自救行为,以后权利无法实现或难以实现。可以想到,纵然当时无法请求公力救济,若日后仍然有实现权利的相当机会,我们也不允许自力救济。但是,如果以后权利无法实现,例如将标的物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有可能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则债权人的权利将会由于对方履行不能而丧失时,才有自力救济的必要;
在当今社会,民事权利受到侵害后,受害人一般是提起诉讼,拿起法律的武器,借助国家公权力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种方式称之为公力救济,它反映了我们社会法治的进步,我们应该为之欣慰。然而,在当前社会中,公力救济在救济受害人的权利时存在的弊端,往往难以使受害人的权利得到及时的维护。受害人提起诉讼,要耗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诉讼成本较大。近年来,随着公民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诉讼案件也在逐年增加,国家也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降低诉讼成本,以保证群众打得起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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