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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春雨造假确定

韩春雨造假确定

河北这家学院领导提出令国人或世人震惊的新概念,其震撼人心之程度,也是诺奖级别的,那就是非主观造假。根据形式逻辑的推演,可知韩是主观造真或客观造假。

既是造真,真不真?真了又为何撤销韩之荣誉?真了,其他专家却又未能重复?何况真是靠造,造出来的么?

看来还是客观造假。客观造,谁造?|实验器具造,空气造,都不能。助手造,为何不处理助手,而让韩背锅?或者是说不清的客观造假,那是客观这个抽象之物自家造的假。那是客观自家假,自来假,自动假?这样的假客观,学院领导不去处理,处理韩,又打错了板子打错了人了!

客观自然假,既不怪韩,又要韩担责受罚。学院领导真太客观了,或是太不客观了,或许是太假客观了。这诺奖级的假,就是你们这帮假客观的家伙造出来,吹出来的?

现在装真客观,推责任,找新说辞,漏洞百出千出万出的鬼话,谁信?

科研的艰辛人所共知。实验数据的真伪一时难以确认!论文的发表应慎之又慎,审核部门更应把好关!倘若不是抄袭,个别数据造假情有可原!但务必下不为例,好自为之!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此亊件能引起学术界重视倒是件好亊,通过辩论如能得出正确结论,岂不是好亊一桩,善莫大焉!

1何为所谓的非主观造假?未发现有主观造假情况,不表明就没有客观造假情况,有主观就有客观,所谓客观造假,是否可以理解就是自己不想造假,而是被逼无奈的造假?

如果说是实验过程中的某些偶然因素导致,既然没有小心求证就发表出来,这种客观上的造假和主观造假又有何种区别?同时,那审稿人同意发表文章时,为什么不提出质疑,这种大文章,难道就不提供原始数据作为佐证?论文造假?校方:主观上不存在,网友:滴滴还不存在呢?

2大学科研不容易,但更应该谨慎不过“韩春雨事件”的外界舆论压力还是很大的,有当事学校的学生透露,虽然不了解韩春雨老师学术研究的具体内容,但就这20年来韩老师的口碑,他确确实实是一名默默无闻专心学术的老师,绝不是造价吹嘘自己的人,只是突然把他摆在如此高度,所受到质疑声也必然,我们更应该多一些包容给真正做学术的人。经历此次“论文造假”巨大风波后,对所有科研工作人员来说,以后做实验会更加严谨,目前数据做几十个才敢用一个,无法重复的就舍弃,实验初稿都保存好了。

科研不容易

3希望类似的事件不要再发生不过呢,实验重复性差,这是生物和医学期刊文章的通病。韩春雨老师团队在得到这个结果时,应该再三确定再发表,也不至于到像现在这样,被推到风口浪尖之上。科研的事情,哪有一次就成功的,学术界发论文本就是很正常的一件事,论文对错是需要学术界探讨的。学术研究总是在失败中一步步前行,我们总不能只因为他成功了才受到关注,失败了就就引起众人的责骂,学术研究是一条很艰难的道路,理解和包容,会让这个环境更加健康。

调查结果不意外?希望大家能够对科研工作者多一些关怀,毕竟很多展现在大家面前的新成果,都是用几代人的心血换来,这中间必定交叉着失败再失败,不要因为当中某一环节的问题就否定整个过程的付出。当然,保持严谨的态度是每一位科研人员应有的基本素质!

相对于这件事,我们来看另外一件事,8月26日,80后数学家,未来科学大奖得主许晨阳离开北京飞往麻生理工大学,一个离开的大牛在离开之时对中国的科学氛围说了三个问题:

1许晨阳认为国内学术界比较浮躁。在国外,搞学术是搞学术,你不用关心怎么发文章,怎么上职称,而在中国,什么都需要你自己上心和处理。大家考虑的多,当然功利和浮躁一些。另外一个浮躁的表现是“出个结果一定要发个新闻。”基础学科距离现实生产力总有距离,这种急于求成有时候反而阻碍了科研的进一步深入。

2许晨阳认为另一个问题是“学术不端不被惩罚”。许晨阳就其数学领域得出的结论是,大众对学术造假判断比较困难,但是学术和科研同行判断是很明确和简单的事情。“只要认真核查实验过程的原始数据,就应该比较容易得出正确结论。”惩罚不严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劣币驱逐良币的态势。

3许晨阳说的第三个问题是“一边是有能力的年轻人为申请各种项目耽误太多时间,一边是功成名就的大牛在怎么使用经费上花太多时间。”这个意思其实很明确的是说,大的项目及经费受制于资历和头衔这种虚的事物。这使得有才的年轻人无法获得更多的科研资源。

接下来答问题内容,从大牛的观点可以看出,韩春雨是否造假,及主客观完全可以让业内人士鉴定得出结果,这个时候国家级实验室独立第三方验证实验结果大家要认,即使你对此充满怀疑,我们并非专业人士。即使现实中有很多学术不端行为被放纵,我们依然没有办法了解其原始数据的可信性,即所谓隔行如隔山。

然后,更加需要的是对科研中那些问题的反思。比如韩春雨即使没有造假,这种未经充分验证的实验成果急于公布是否说明了如今科研领域急功近利的氛围。比如很多人因为韩春雨的资历问题,诸如“我一看他就不是大牛”之类的言论是不是也应该收敛。

我们看到整个学术界是非常严谨的,我们怎么知道韩春雨的实验有问题。是因为专业人士,或者说其他实验室试图重复韩春雨的实验,很多重复验证都是出于公益的。所以,我们也希望未来权威机构在界定学术是否造假上面也能客观公正,不然就寒了那些努力验证实验者的心。因为我们虽然不懂,科研人员如今非常庞大,他们是懂的。

只能说:下不为例。

所谓的"主观造假"是指有意为之,"客观造假"是指无意为之。

对于一项科研项目,数据和结论不是主观臆造能够得到的,是以实验或调研为基础,综合了数学学科的概率统计、线性描述等知识范畴,项目承担者还必须具有雄厚的自然科学知识功底(如物理、化学、生物学科等,社会科学研究除外),所以,非一般人能够达到造假的水平。

另外,研究成果(学术论文)需要经得起实践考验的,至少要经过学术委员会或者国家实验室的核实和多次实验的验证后,才可以对外公布,公布后的实验成果还要用于实践,在实践中发现问题或不足,然后又回到实验室再完善。一个欧姆定律整整化了科学家的十年功夫,第一位获得诺贝尔奖的屠呦呦,为了青蒿素的研发,几乎付出了毕生的精力,挽救了百万人的生命,不说其意义,就说之间经过无数次失败,也经过大量的医药临床实验,足以说明一项科研成果的来之不易!

问题的本身,除了韩春雨本人科学严谨的态度不足外,也暴露了国家学术部门、《自然.生物技术》刊物对学术审查不严格的问题,一段时间还"引起科学界和舆论广泛关注,被称作'诺贝级成果'",再者,反映一些从事学术研究的工作者急于求成的心态。这种先公布后撤回的学术论文的做法,严重损害我国科研工作者的形象!小民认为应该发扬科学严谨的精神,同时,应该对学术研究某些不良现象实现"零容认"。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

谢谢邀请。

这是一则旧闻,已过去一年多了。

我想可能有很多人都不太清楚关于这件事情的整个经过,下面的两张图片可以帮我们简单了解一下:

大概意思就是一篇论文揭示了一个诺奖级的发现,引起了一时的轰动和高度的重视。而主人公从一个籍籍无名的小辈,一下子成了媒体追逐的重量级的人物。之后的种种荣誉和头衔便纷至沓来,更是有国家发改委同意斥两个多亿巨资成立与其相关的科研中心,并有预算近两千万元的设备采购项目也已招标完毕。

就这样一件轰轰烈烈的事情,到后来结果却发生了转变。在论文中曾坚称成功过的实验,却再也无人包括他自己也无法能够再次成功实现。这不得不让人怀疑其论文的真实性可行性,同时也开始怀疑起这个诺奖级发现的真伪。于是一时间质疑声此起彼伏。最终,在一片质疑声中,主人公及相关媒体也不得不将原论文撤稿。让人觉得整件事情从头到尾本就是一个莫大的“乌龙”。

如果是部电影,不得不说这剧情真的很狗血。

但这却是一件真实的事情,事情的最终结果让主人公及与其站在一边的相关部门情何以堪?

事后校方发表声明,声称“韩春雨事件”非主观造假。

了解了事情的前前后后,不知道大家对此有何看法?

出于对科学的敬畏,个人感觉校方的话不无道理。因为这是科学,科学是无比的艰辛卓绝的。要知道居里夫人做了无数次实验才发现了“镭”,也就是说做了无数次才成功了一次。韩春雨之前论文中所声称自己做成功过的实验,或许真的是无数次中的非常难得的一次偶然。而之后所做的若干次实验都未能成功,也可能是因为没有能够再继续坚持持。那么校方所说的非主观造假,是想告诉大家韩春雨应该不是造假,只是一时间很难有办法能将论文的结论证明给大家,而迫于无奈只能这样说罢了。

当然也许校方的话也另外一层含义,可能由于某些客观原因导致其造假了。那么个“假”就是真的“假”了,即为校方在承认事实。

若此事真是韩春雨造假的话,那不'得不说,其造假的程度也够诺奖级的了,而这样的“勇气和魄力”怕也不是一般的人所能具有的,那么这个韩春雨也确实非等闲之辈。

这个事件的最终结果,要等到如果有哪一天有另外一个重量级人物出现,能将将其观点证实,那时候韩春雨自然洗白。但是,也或许根本就没有可能出现这个情况,但若无力反证,也终将是死无对证的了。

限于个人了解得不够全面,可能看法有所偏颇,希望大家见谅!

我认同题主的观点,当前,我国是法治社会。法治社会一个根本标志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标志事实的特征只能是结果。法是依据结果判定是否有罪。只是在量刑时才会考虑一些造成这一结果的前提条件。滴滴司机杀人了,滴滴平台并无主观故意,但并不影响滴滴杀人这个事实。三氯氰胺奶厂家造假,企业并无残害儿童主观故意,并不影响三氯氰胺奶犯罪害人的事实。女医生自杀案,熊孩子以及家长,亲友,涉案律师,网络大咖,网络平台并无杀人的主观故意,但丝毫不影响判定舆论杀人的事实。

这些例证可以说明,主观意识左右不了客观事实的存在。结果最重要。结果才是定罪的主要依据。因此,造假罪名成立。无论其有无主观造假之故意,客观造假事实不容混淆。

那么,为什么有人要在主客观有无故意之说上大做文章呢?唯一的解释是脱罪。为犯罪嫌疑人脱罪。

按照常理,脱罪过程就是为犯罪嫌疑人辩护的过程。是站在犯罪嫌疑人的立场进行辩护。是当事人的一方,而另一方必须是存在的,即被伤害的一方。辩护一方只能是犯罪嫌疑人的代表,绝不能允许,又当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替罪犯说话,又随时变换角色,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这就丧失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此案如何裁决,要交由仲裁机构。如涉事人触犯法律,造假涉及国家安全,以及巨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当由司法机关审判。走司法程序判决是否有罪?罪名是否成立?只是在罪名成立的前提下,量刑时才会考虑主客观因素,给予考量。

也就是说,校方的态度决定了自身定位的选择。有权选择当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放弃对犯罪嫌疑人处置权。站在犯罪嫌疑人立场,为其说话。并将本案提交仲裁机构或司法机构判决。或有权选择充当仲裁机构,依据事实,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处置。但前提是,要站到公正的立场,中立的立场,由起诉人,控告人控告,犯罪嫌疑人辩护人辩护,再进行裁决。这样的判罚,才具有说服力,才能服众。

从目前情况来看,本案造假罪名成立,社会影响特别巨大,其危害性显而易见。应考虑走司法程序,将案子交由公安侦办,检方控告,法院庭审。校方不宜再插手了。不能因为是公共公知,具备社会群体的特殊性而藐视法律的存在,法庭的存在,司法机关的存在。

这是最后特别要对校方进行的忠告。

质疑河北科大:造假也分主观和客观吗?这是什么逻辑?中国特色的逻辑吗?

韩春雨的论文,没法通过同行评议,也就是说,全世界其他生物学专业的同行,都无法重复韩春雨的实验结果,其论文就是造假。

最后的结论是假的,就是主观和客观都是造假。科学研究遵循的原则非常简单:一就是一,二就是二。

韩春雨的论文,客观结果是假的,那么,一定是其主观意识就是想造假的。河北科技大学的调查报告,和韩春雨一个德性:自欺欺人!

上级单位先客观调查河北科技大学这份调查报告和本单位有没主观造假和客现造假,再调查韩春雨论文,河北科学大学是韩春雨论文造假的客观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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