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17下午,鲍毓明涉嫌性侵养女案官方定论,性侵犯罪查无实据,吊销其律师执照,驱逐出境。鲍某人的行为真的不构成犯罪吗?既然鲍某人无罪,为什么又要吊销律师执照?驱逐出境有法律依据吗?养女星星构成诬告陷害罪吗?小编详细分析如下:
一、与养女发生性关系不构成犯罪吗?
依据公安部、最高检联合督导组通报的案件调查事实,鲍毓明与韩星星以“收养”关系交往并发展为两性关系,两人共同居住150多天。韩星星修改过户籍,二人交往时已年满18周岁,但她向鲍毓明隐瞒了真实年龄,鲍毓明一直以为在与未成年人(养女)交往。
虽然调查未发现鲍毓明有强奸、非法拘禁等行为,但与自己的养女发生性关系难道不构成犯罪吗?第一,因为二人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件,未能办理法定收养手续,在法律上不是养父女关系,二人之间是以父女相称的情侣关系;第二,养父女发生性关系虽然有违人伦,但在我国还未被纳入刑法调整范围。所以,鲍毓明与养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虽然伤风败俗、为人所不齿,但不构成犯罪。
二、韩星星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吗?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韩星星报案称被鲍毓明使用暴力手段发生性关系,并提供了相关证物,从行为上判断似乎符合诬告陷害罪的特征。但调查显示,韩星星多次报案、撤案,对外寻求帮助,均与和鲍毓明产生矛盾、二人关系出现问题有关,一旦两人关系恢复,韩星星即否认报警或要求公安机关撤案。报案只是韩星星向鲍毓明施加压力、企图恢复关系的措施,她的真实目的并不是要使鲍毓明被追究刑事责任,这违背她的初衷。所以,韩星星的主观方面不符合犯罪要件,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三、 鲍毓明为什么会被吊销律师执照?
《律师法》第五条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而《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所以,外国人、无国籍人不能成为中国的执业律师。
鲍毓明于2006年取得外国籍后,即自动丧失了中国国籍,同时,他又长期在企业任职,并未从事专职律师工作,这些情况他一直对司法部门隐瞒不报,一直以专职律师执业,所以被北京市司法局吊销了律师执业证书。
鲍毓明案发后,司法部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整风,清查外国籍、专职律师违规兼职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各地司法部门还因此注销了一批律师执业证。鲍毓明以一己之力,掀起了律师行业的整风运动,全国律师都在感谢他的八辈祖宗!
四、驱逐出境有法律依据吗?
《出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处限期出境。 外国人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处驱逐出境。公安部的处罚决定为最终决定。 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内不准入境。”
鲍毓明的行为虽然未构成犯罪,但他违反了律师管理法规,所以,公安部门依法予以驱逐出境,十年之内不准入境。法律之外还有道德,鲍毓明的行为践踏了公序良俗,引起了极大的社会愤慨,为中国人所不齿,为中国律师行业所不容!驱逐出境,对他来说简直就是一种解脱,相信十年之后,他也不敢再踏入中国领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