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百科问答

计生新政出台以前超生的工作人员

计生新政出台以前超生的工作人员

计生新政出台以前超生的工作人员,既要交纳社会抚养费名义的罚款,也要接受单位的相关处罚。只要是政府公职人员,违反计生政策以前都是要除名的。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

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