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公司诉讼中作假是怎么回事?具体什么情况?
两公司诉讼中作假是怎么回事?具体什么情况?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讯(记者 张志杰 实习生 马丽)工程结束后不按时支付施工方安装费,被告到法院后还隐瞒真相、歪曲事实。12月12日记者获悉,阎良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被告公司及其分公司送达罚款决定书,因上述公司严重妨碍民事诉讼活动,分别被依法处以30万元罚款。
原告小王与被告上夏公司及其西安分公司约定,由小王对上夏公司所承包的厂房中的水电暖气进行施工。工程结束后,经小王多次催要,被告上夏公司及其西安分公司未能按时支付安装费,小王无奈,将两被告起诉至阎良区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夏公司及其西安分公司称,小王提供证据中所使用的印文为“上夏公司”的公章不存在,并申请鉴定。在鉴定过程中,两被告无故不配合鉴定,导致鉴定无法进行。
后法官发现,在阎良区法院审理的另外一起案件中,上夏公司及其西安分公司作为原告所提交的起诉状、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及工程资料等法律文书中,均使用了与本案同一公章。除此之外,还发现该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其他隐瞒真相、歪曲事实的行为。由于上夏公司及其西安分公司的上述行为恶意拖延了诉讼时间,严重妨碍了案件的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对上夏公司及其西安分公司分别作出罚款30万元的决定。
办案法官解释,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隐瞒案件事实真相、歪曲事实的当事人,根据其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保护、鼓励诚实信用的当事人,不让虚构事实的失信之人通过诉讼程序妨碍案件审理。法院严惩虚假陈述、歪曲事实,拖延诉讼时间的行为,既是严格落实《民事诉讼法》,有利于维护法律尊严与权威,彰显公平正义,建立社会诚信体系,也是奉劝那些试图以身试法者,不要存有侥幸心理,在诉讼过程中必须依法举证、诚信诉讼,提供虚假证据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