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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某环保公司通过个体户买货取得虚开发票被税务稽查罚款!

案件名称南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你单位2017年5月接受“上海冉深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5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3100162130,发票号码56907246至56907250不含税金额合计371837.61元,税额合计为63212.39元。

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已于2017年5月认证抵扣63212.39元,已于2017年结转销售成本371837.61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证实为虚开。 你单位说明上述业务是由工程部经理钱某具体经办的(钱某,身份证号码:******************)

据钱某证实:2017年4月,你单位在山东聊城阳谷森泉热电有限公司2x130T/H+1x240T/H高温高压循环硫化床锅炉超低排放湿式静电除尘器工程进行超低排放改造。

在工程施工中,工程部经理钱某从聊城当地个体户五金门市购买了多批焊条、焊丝、焊机、油漆、电动工具等价值陆拾万左右的辅材工具。当时未签订购销合同,恰谈的是不含税价,并且不要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实对方是个体户,小规模纳税人,也开具不了17%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向该个体户拿货比较多,总共大概60万元左右,工程结束后钱某问该个体户索要了部分发票,即这次协查上海冉深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开具的五份专用发票。

上述个体户给你单位五张总金额371837.61的发票,案件检查初期,钱某讲当时货款是分多次现金结算,检查人员责成钱某提供具体资金流水时,钱某经过认真核查后,发现实际上是以承兑汇票结算的,并让会计在账簿上进行了调帐处理。

货物也是由该个体户送到你单位工地的。你单位表示不认识上海冉深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也未向上海冉深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购买任何货物,更没向上海冉深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付过款,不知道该个体户与上海冉深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关联性。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34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规定

纳税人名称南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91320***DTRX4

处罚结果对你单位少缴2017年5月增值税63212.39元的行为处以50%的罚款,计31606.20元,对你单位少缴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37183.76元的行为处以50%的罚款,计18591.88元,共计罚款50198.08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2021-08-16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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