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生之道网导读:据悉,10月11日下午,郑州市福寿街与大同路交叉口处不远,一中年男子满脸是血,拦停机动车要钱,自称出车祸无钱医治。
目击者王先生说,这名男子站在路中间,将车拦下,手指向自己的头,又挥了挥左手中的零钱,示意司机给钱。司机给钱后,他就放行。
现如今社会发展越来越快,行乞者为了谋生,变出的花样也越来越多,早已经不再是单纯地利用人们的同情心。
从报道中看来,该男子“抹一脸血拦车乞讨”的行为很明显是在逼迫车主给钱,车主不给就不放行。看来这个时代已经发展到连行乞者都知道要挣钱就必须得有创新精神,要有灵活多变的思维。
不过言归正传,路人到底该不该同情并施舍乞丐呢?
前日上午10点左右,电视台记者来到大同路与福寿街路口。
环卫工穆师傅说,11日早上6点多,在中原路与福寿街口东侧看见该男子从南向北走,当时男子脸上好好的。
不到8点,男子拐回来,已经满脸是血。男子手里抓着一把一元的钱,逐个拦车要钱。
记者上前询问,该男子称,自己是因为出车祸被撞得头破血流,又无钱医治,这才想起拦车要钱。
至于车祸发生的细节,其则不愿多说。
当记者表示愿意帮他报警时,他匆忙离开。
环卫工穆先生说,当天早上7点多,他在中原路福寿街口东侧看见该男子在街上游荡,当时脸上还好好的。
郑州市交巡警三大队一民警表示,强行乞讨的行为,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已整治过多次。若行为人不停劝导,辖区派出所可对其进行拘留,并予以治安处罚。
司机在行驶中遇到此类事件,可报警求助。
我们为什么会同情并施舍乞丐
一般人会对乞丐进行施舍,靠的都是同情心发作。
同情心,是人类基本的感情之一,人们会对他人的苦难、不幸产生关怀、理解的情感反应。
以前,人类对同情心的理解大多停留在道德层面上,而21世纪以来的神经科学给出了新的解释。
人的大脑中存在一个“镜像神经元系统”,当我们观察对象的时候,脑中的神经网络就被一种“共享表征”所刺激,我们对所观察对象的体验会产生反映或模拟,于是人类就会对同类乃至其他生物的处境产生“类似”的感觉。
而给乞丐帮助,使他们的境况得到改善,就能够疏解“镜像神经元系统”受到刺激所带来的不舒服的感觉。
经济学家对此有另一种解释。
美国著名的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199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加里·贝克尔认为,人们同情乞丐而对其进行施舍,实际上是试图通过施舍来改善自身的福利。
他说:“个体进行施舍的目的在于增加自身的效用——否则他将不会放弃自身的任何财富。
……一些个体由于遇到了乞丐,所以他们的处境在施舍之前是恶化的。
他们之所以进行施舍,仅仅是因为乞丐潦倒的外表以及极富说服力的恳求,使他们感到很不是滋味或者内疚。”
通俗地翻译一下,贝克尔教授的意思是,人们看到乞丐的可怜,感到同情和良心不安,因此情绪受到了影响。
而对乞丐进行施舍,就是为了改善自身的情绪,使良心得到满足。
职业乞丐让普通人陷入“道德困境”
不管怎样解释,神经学家和经济学家的前提,都是乞丐是真正的乞丐。
但是当同情心遭遇职业乞丐,困境就出现了。
作为施舍者,我们肯定希望自己给予的钱和物,帮助了值得同情的人。
一般情况下,我们认为,只有贫困无助、无法靠自己力量谋生,或者遭遇紧急危机时,才被容许通过乞讨的方式“不劳而获”。
但是,并非所有的乞讨者都是迫不得已,职业乞丐就把乞讨当做养家糊口,甚至发财致富的办法,他们的痛苦和贫穷往往是伪装的,是骗取同情心的工具。
糟糕的是,我们实际上很难分辨一个路边的乞丐是真的为生活所迫,还是在打卡上班。
这时候,很多人就陷入了内心的纠结,或者说“道德困境”:给,还是不给?是不让一个坏人得逞,还是不让一个真正的可怜人失望?
乞讨,可以是一种被接受的生活方式吗?
我们从行乞者本身的角度来想一想,除了生活所迫之外,乞讨还有合理性吗?
按照英国著名哲学家和经济学家约翰?
密尔对自由的解释,自由赋予人自得其乐的资格,却没有赋予他主宰他人行为的资格。
也就是说,在一个自由的社会,只要你不侵害别人,想干嘛就可以干嘛。
法律没有明文禁止乞讨,那么自愿选择乞讨为生,作为一种生活方式的选择就是应该被允许的。
法律不保证“乞讨权”,但是法律和政府也没必要否定它。
所以,如果一个人明明有劳动能力还去要饭,你们可以看不起他,但是不能把他送去派出所。
有些美国法院将乞讨视为一种言论表达,应该享受自由的保护。
其中的典型观点是:乞讨中不仅包含个人诉求(乞讨者需要私人帮助) ,而且包含了具有社会意义的信息(有些人仍身处贫困之中,他们没有生存必需品),具有非常明显的“表达”成分。
反对的声音也有,有些法官就认为:“不管是否伴随言语,乞讨行为的目标仅仅是金钱的交换移转。
言论并不是该行为的固有成分,更不是该行为的本质。”
伪装的乞讨,跟诈骗只有一步之遥
虽然以乞讨为生不违法,但是,用伪装、欺骗的办法就性质不同了。
假装残疾、重病,让施舍者以为他们身处困苦之境,给予钱财帮助,这种行为跟“诈骗罪”已经非常接近了。
带大家看一下我国《刑法》中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除了数额较大之外,基本一致有没有?
如果你给的钱超过2000元,直接按诈骗罪处理有没有?
国外对这类欺骗性的职业乞丐非常不满。
《法国刑法典》第276条规定,“装作苦病,病弱状而行乞者,处6个月至2年监禁。”
《意大利刑法典》第670条第2款规定,“假装残疾或有病而行乞者,处以1个月至6个月拘役”,
“以令人厌恶或者欺压的方式或者采用其他引起他人怜悯的欺诈手段实施行乞活动的,处以1个月至6个月拘役。”
不管怎么样,乞讨是不能禁止也无法禁止的,但是必须遵循文明、合法的方式。
与这几年很多企业被“要挟”捐款相类似,当一个乞讨者站在他人面前,以弱势为理由对他人实施心理压力,“强取”别人的同情心时,实际上是对别人的一种“心理侵犯”。
无论从法律的角度还是心理学的角度来说,这种现象都是对别人私人距离的侵犯。
从心理学角度看,身态语言学专家们研究发现,每个人都有一种心理上的“警觉”,即人的“势力范围”感觉。
每一个人以自我为中心,并向四周扩张、形成一个圆形的心理防御空间,一旦其他人侵入,就会引起紧张、警戒和反抗的情绪。
越是陌生的人,彼此之间距离越远,身体之间的间隔也就越大。
从法律的角度看,乞讨者向他人请求施舍与援助是一种无可厚非的行为,并没有什么不妥;而作为一个被请求者,也有拒绝施舍的权利。
当一位乞讨者别有用心,甚至间接采取恶意胁迫的行为,采用心理攻势“逼迫”施舍者赠予时,施舍者可以断然说N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