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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生偷外卖被刑拘事件大反转?和警方通报偷外卖是报复行为的李某是同一事件吗?

南京大学生偷外卖被刑拘事件大反转?和警方通报偷外卖是报复行为的李某是同一事件吗?

一名大学毕业生因多次偷外卖,被南京雨花台警方刑事拘留,此事引起网友热议,早先的报道是李某某(开头曾化名周某),家中兄妹3三人辍学,供李某某一人读大学,多次头外卖也事出有因,因为家里条件差嘛。

所以网友大多同情李某某,认为李某某多次盗窃,但案值比较小,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如果因为这件事受到刑事处罚,他的前程就完了,这不但对他个人,对他的大家庭来说,都是很大的打击。

但是事情的真相永远在背后:李某某2018年毕业于湖南省衡阳市某大学,于当年来南京工作,目前在南京某公司工作,有固定收入,其租住在雨花台区某小区。李某某父母和大姐在老家务农,二姐、三姐分别在北京、海南工作。

盗窃的起因:今年5月31日因其购买的外卖餐食在小区门卫处被人拿走,遂产生报复和占便宜的心理,大概一个月的时间,他偷了10多次,有什么就偷什么,每份外卖金额在10元至20元不等。

当你看到这样的真相后,你觉得还会同情李某某吗?法律无情,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多次盗窃”即可认定为“盗窃罪”,触犯“盗窃罪”不一定是要涉案金额大才能认定,只要盗窃的次数达到了,一样可以认定为“盗窃罪”。

李某某的书算是白读了,这点法律常识都没有,该好好给李某某上上法律课了。李某某是一位本科生,还准备考研,他的素养肯定不低,但为了十几元的外卖而去偷窃,实在不应该。

就算撇开法律不讲,一个考研大学生去偷窃外卖,那你有没有想想,这份外卖被你偷吃掉了,人家吃什么?不要说人家也偷你的外卖,难道我不可以偷人家的吗?什么歪理邪说?!

我们网友千万不能被表面现象迷惑:李某某已大学毕业参加工作两年,目前在一家公司上班并有着一份稳定的收入。他多次盗取小区外卖餐食并非是因生活贫困无钱吃饭,而是出于报复和占便宜的心理。退一步讲,即使他真的是生活贫困,也不能盗取他人外卖餐食。

各位老铁,你知道事情真相后,还会同情李某某吗?

警方的案情通报,压根就不算什么大反转,只是客观说明了他的作案动机,是因为自己定的外卖被人拿走,心生怨念,才多次偷盗别人的外卖。但是别人偷了你外卖,绝不是你理所当然偷别人外卖的合理理由。

别人违法,所以你加倍违法犯罪,这种压根站不住脚的逻辑,没想到作为一个高学历的大学生居然还想不明白。

公检法打击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不管你什么动机什么缘由,只要违了法犯了罪就会被打击处理。

对于大学生多次偷盗外卖,虽金额不多,但是多次盗窃,已经构成刑事犯罪的范畴,当警方调查完前因后果后,根据大学生家属的诉求以及法律法规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也合法合规。反正希望他吃一堑长一智,幼儿园小朋友都知道的别人的东西未经许可不能拿的道理。一个名牌大学的大学生居然不懂,学习也学做人。

个人认为,首先就是一个“偷”字,这是一个定性词,偷窃是不耻的行为,无论你偷的是什么?只要导致公共财务损失、或导致个人利益的损失,都可以定性为偷窃罪。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什么大反转?一个大学生这样的法律常识是有的,只能说明个人的道德缺失,知法犯法加侥幸心理!

看到警方通报说偷外卖事件是报复行为……

忽然觉得不知道该如何安放自己的同情心和正义感了!

之前看到网上关于南京大学生偷外卖被刑拘,如今的风向一转有点令人回不过神来……

原来说这个学生正在准备考研,家庭生活困难,家里三个兄妹为了供他上学都辍学了……引起了众多网友的关注,从评论中就能看到大多数人都是表示同情怜悯,甚至不少人认为大学生吃不上饭去偷外卖是社会有错,很是痛心。

我们大家都被忽悠了一把,有一种被愚弄的感觉。

还好,通过这件事,我们看到了多数人的善良和宽容,还是很温暖的,人间永远不缺正义!

我也受到了启示,以后看到类似的事情,也先学会冷静观察,不会人云亦云去跟风了,免得到头来浪费感情和时间。

您好,根据您的提问,这二者是属于同一件事,我们对作出如下分析:

一、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该男子的行为,属于盗窃他人财物,虽然数额可能不满足相关处罚的规定,但可能涉及行政处罚。

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结合该男子的行为,其已被发现相关的犯罪证据,所以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

三、根据事后的新闻追踪,我们了解到该男子已经毕业,且找到工作。我们不应该把关注焦点放在他的“大学生”身份上。事实上,他就是一个普通的盗窃者,其行为触犯了法律则理应受到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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