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认为,丹阳李茂川去自首的原因在于,逃亡的日子过的很煎熬,他认为自首可以一定程度上为自己减轻罪行。
自首的认定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个是时间
二是方式和动机。
自首时间可以在犯罪事实被发现之前,也可以在犯罪事实被发现之后。 重要的是罪犯必须自动投票。
犯罪者自首表明他们愿意认罪悔改,接受惩罚,从司法实践来看,过度限制自首时间,使犯罪分化崩溃,不利于犯罪者走上自首之路。
1 .自首的方式和动机。 犯罪者从诚实的忏悔中进行自动投票的自首,犯罪者有投票的诚意,但在因伤病不能投票的情况下,委托别人代理投票、最初进行电投票等所有方式,无论采取哪种方式,无论什么动机都属于投票自首。
被公安机关、大众包围、逼得走投无路、当场投票的人、被司法机关起诉、采取强制措施归案的人,不是自动投票。
2 .罪犯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是自首的本质特征。
犯罪者供述必须是自己实施,自己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者自首时,不仅要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还必须提出知道的共同犯罪,如果是主犯,就要暴露该署犯的犯罪。
否则就不构成自首。 如果犯罪者坦白自己听说过别人的罪行,就不是自首而是指控。
罪犯犯了几罪,投票时只提出一项罪的,该罪可以视为有自首情节。
数罪中一罪被发现,罪犯在侦查、起诉、审判中或者判决后,可以向司法机关供述未被发现的其他犯罪,将其提出的部分犯罪视为自首。
如果罪犯只提出次要犯罪,隐瞒主要犯罪,或者在虚假情况下隐瞒真实犯罪,就不被视为自首。
3、罪犯希望接受国家审查和追诉。
罪犯亲自等待司法机关的搜查、起诉和审判活动是衡量罪犯是否悔改的重要表现之一。
投票后逃避司法机关对他采取的强制措施
或者只用电信方式处理犯罪,长期不归案。
或者偷偷把赃物送到司法机关门口,拒绝说明身份。
这些显然是不想受到国家制裁的表现,只能看作是忏悔的一般表现而不是自首论。 罪犯自己投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后,允许为自己辩护,上诉,修改某个事实,补充,不认为不接受审查和追诉。
如上所述,只有满足上述条件才能认定为自首,同时必须具备,必不可少,只要这样认识自首就完全系统化了。
等有礼貌成为什么字少,是因为他在生活方面没有很多的理解方式,所以才会这样。
因为他自首,为了获得宽大处理,所以他要去自首,不自首的话判的更重。
丹阳,李茂川为什么自首?我觉得是不是他觉得自己应该去自首犯触犯法律了?自首的话,还能减轻
犯罪了的人心里都会承受较大的压力,有些人最终承受不了良心的谴责,还是会选择自首赎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