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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2017.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2017.45号)

8月科学教育网小李来为大家讲解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2017.45号)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02

财政补贴收入若是需要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率适用多少?

答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按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也就是属于价外费用,按照主业适用增值税率。

政府补贴收入,如何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1、增值税:分两种情况

(1)政府补助与企业销售收入或销售数量无关的,不征收增值税。比如,政府给予的科研项目补助款,就业稳岗补贴等。

(2)政府补助与销售收入或销售数量有关的,需要作为销售收入的组成部分征收增值税。比如,政府给予的新能源汽车补贴,按照新能源汽车销售数量进行的补贴。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

2、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及第七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商品销售、提供劳务、转让资产等共九种形式的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是有三类收入总额可作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上期

日积月累

有纳税人咨询:增值税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请问:公交公司经过审计,2020年公交服务收入1000万,成本3000万,取得政府拨付的亏损补贴2000万,公交公司取得政府拨付的亏损补贴2000万,是否缴纳增值税?

特别提醒: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2.政府给予公交公司的补贴是根据公交公司的运营盈利情况,为了保证公交公司的正常运转给予的财政补贴,并没有与公交运营服务价格、数量直接挂钩,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3.如果有疑问,可以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收到政府奖励应开具什么类型发票问题

我们酒店被当地旅游局评为“十佳文明星级饭店” 当地政府给企业奖励了 10 万元,旅游局要求我单位开具发票,请问发票我这边咋开,是免税的么。对方说了,不开发票就不给奖金,收据人家不要。

回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 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45 号)第七条,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 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 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你们收取的政府奖励不属于为政府提供服务或劳务行为,为此没有增值税纳税义务。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第九、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 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为此,你们应该给对方出具内部收据即可。至于对方不懂业务问题,我帮不了你。如果 你对外开具了发票,就具备了增值税纳税义务。

#财税##财税问答##税#

财政补贴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双诚今天告诉你

双诚财务

14小时前

财政补贴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需要开票吗?账务如何处理?今天双诚统一回复~

01

财政补贴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复:当你收到了财政补贴的时候,首先要准确判断是否与取得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02

财政补贴收入若是需要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率适用多少?

答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按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也就是属于价外费用,按照主业适用增值税率。

比如:某地交通运输局给当地公交公司按照乘车老年人的人数发放老年人持卡乘坐公交车优惠金额的补贴103万元。

由于该笔补贴属于与公交公司取得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因此需要缴纳增值税,应按照公交公司简易征收适用的征收率3%来计算增值税。

03

公司收到一笔与销售行为不挂钩的财政补贴,

财政部门要求开具发票,

我公司可以开具不征税发票吗?

答复:纳税人开具不征税的发票就可。

参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规定:

四、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一、编码“615”与销售行为不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

适用情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04

收到的财政部门是否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复:财政补贴不征税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有”,否则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是要有文件。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是要有管理。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是要有核算。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参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也即是说,如果企业取得的政府补贴符合上述三项规定,则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05

取得的符合条件的财政补贴属于不征税收入,

对应的成本费用还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复:不可以的。你取得的符合条件财政补贴属于不征税收入,对应发生的成本费用别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了!汇算清缴应及时进行纳税调增。

参考:财税【2011】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06

如何判断取得的财政补贴

是计入“营业外收入”还是计入“递延收益”?

答复:

1、收到财政补贴,首先判断用于干什么?也就是与资产相关还是与收益相关?

2、与资产相关的财政补贴,计入“递延收益”,当资产分期折旧的时候再结转入“其他收益”;

3、与收益相关的财政补贴,还要区分是用于补偿以后发生的成本费用还是补偿以前发生的成本费用?

4、若是用于补偿以后发生的成本费用,计入“递延收益”,然后再在实际发生费用的时候结转入“其他收益”(与日常经营活动有关)或者“营业外收入”(与日常经营活动无关)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5%征收率征税,季度45万以内的免征增值税(目前还没有否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文件,就让他继续有效),一旦不含税销售额超过45万的就全额按照5%交税,45万是起征点,不是免征额。适用3%征收率的货物与服务,500万以下的免增值税(个人除外)[加油][加油][握手]

[握手]

泉州某贸易公司被税务认定公司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2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2012774.02元,税额合计342171.57元,价税合计2354945.59元;让他人为自己虚开4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3263481.53元,税额合计554791.84元,价税合计3818273.37元。

二0二二年八月十九日,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发布公告:

《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二稽处〔2022〕222号显示

­­­­­­­­­­­­­­­­­­­­­­­­­­­­­­­­­­­­­­­­­­­­­­­­­­­­

­­­­­­­­­­­­­­­­­­­­­­­­­­­­­­­­­­­­­­­­­­­税务局于2022年2月28日至2022年8月8日对泉州*贸易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根据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决定追缴你公司已抵扣的进项税额554791.84 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三、四条规定和《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闽政〔1985〕25号)第三条规定,向你公司追缴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附征38835.43 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建议对你公司以上应补缴税款按税款所属时间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四)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六条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向你公司追缴少缴的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附征16643.76 元。

(五)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二、三、五、六条规定、《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2〕27号)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规定,向你公司追缴少缴的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附征11095.84 元。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76号)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规定,认定你公司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2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2012774.02元,税额合计342171.57元,价税合计2354945.59元;让他人为自己虚开4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3263481.53元,税额合计554791.84元,价税合计3818273.37元。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2022年4月6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三十六条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0号)第三条规定,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和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已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犯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本次检查补税费621366.87元。

会计小雪今天正式来到一家县城新公司担任会计,就职当天就在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的问题上与公司的老会计们产生分歧。

原来,这家公司是一家公交汽车公司,今年收到118万有关免费老年IC公交卡的政府补贴。小雪说需要交增值税,老会计说政府补助无需缴纳增值税。

小雪的理解是这样的,老人免费乘车,政府弥补老人免费乘车的差价,给予财政补贴。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应该按照收入准则确认和计量。

从增值税的角度来看,政府其实是向公交汽车公司购买运输服务,公交公司取得的政府补助,是运输服务对价的组成部分,这与公交汽车公司的销售收入直接挂钩,所以这笔财政补贴要缴纳增值税的。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的规定(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

简单的来说,2020年1月1日前取得的财政补贴,纳税人取得的是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如果纳税人取得的是其他性质的补贴,需要结合补贴的性质及企业行业等判断。

2020年1月1日后取得的财政补贴依据是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判断的首要依据为是否与销售收入、数量挂钩。

所以,老人免费公交卡的财政补贴,公交公司按提供运输服务9%税率缴纳增值税了。那么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118

贷:主营业务收入108.26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74

而公司的老会计说,118万的老人卡公交补贴是属于政府补贴,不交增值税。各位朋友,新会计小雪的理解对吗。

注意了!小规模纳税人有销无进,风险巨大!#财税##发票##小规模#

1、涉嫌虚开发票

国家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有“月销售额15万或季度销售额45万免征增值税”的巨大优惠政策,但是,很多商家、企业却不怀好心,注册多个小规模,却没有业务,就光开票用。这一点依然成为税务稽查的重点方向,提醒老板们千万不要游走在法律的边缘试探

而对于经营、收入等真实的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切记一定要及时索要发票、一定要及时索要发票、一定要及时索要发票(重要的事说三遍)

2、不能税前扣除的风险

虽说小规模纳税人,不涉及增值税抵扣问题,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文规定,公司没有取得进项发票,其相关的成本费用是不能税前扣除的

3、罚款

公司经营活动中如果不依法取得发票,按发票管理办法会有罚款的风险。

4、自身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从公司的角度来说,如果进货没有取得发票或合规凭证,后期问题,你在哪里去说理呢?

佛山税务局加处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佛税一稽处〔2021〕1088号

佛山市南海区***化工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6449H)

我局于2019年10月25日至2021年8月12日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5年3月取得以“厦门金吉雅贸易有限公司”名义开具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502142140,发票号码02897738-02897740,发票不含税金额合计279213.65元,税额合计47466.31元,价税合计326679.96元。你单位已于增值税税款所属期2015年3月对上述3份发票作账务处理并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额共47466.31元,并于2015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税前列支上述发票成本279213.65元。经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发票。

你单位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且不能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构成了少缴增值税、增值税附加税费及企业所得税的违法行为。

二、 处理决定

(一)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追缴2015年3月增值税47466.31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追缴2015年3月城市维护建设税3322.64元。

(三)教育费附加: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追缴2015年3月教育费附加1423.99元。

(四)地方教育附加:根据《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二条、《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11〕10号)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追缴2015年3月地方教育附加949.32元。

(五)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小微或高新企业适用,小微企业另外增加当年度小微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相应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应调增你单位2015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79213.65元,调减补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附加税费合计5695.96元,应追缴你单位少缴的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85084.76元。

以上追缴税费合计138247.02元。

(六)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上述少缴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加处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将上述税费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上述税款及滞纳金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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